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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二元到合作——联邦分权模式的发展趋势

  

  此后,医疗保险领域的联邦和各州分权发生了几次重大调整。1971年,尼克松总统的《社会保险修正案》规定联邦承担对老人、盲人和完全残疾人提供救助的责任。1980年代,共和党重新掌权后提议联邦权力分配的重大改革。1981年的民意调查显示了和以往的不同结果,64%的公众倾向于州政府获得更多的权力。[28]1982年,里根总统建议联邦政府对医疗援助承担完全责任,以换取各州承担对抚养儿童的家庭和食品券的救助责任,但是各州州长拒绝了这种交换。[29]克林顿总统的“再造政府”计划让联邦政府完全承担基本和普及的医疗保险并控制医疗成本,但是取消绝大多数教育、住房、高速公路、社会服务、经济发展和职业训练职能,让州为振兴国家的生产力承担更多责任。


  

  Medicaid是从先前的公共健康项目中脱胎而出,由联邦和州政府联合管理。虽然州政府就收益范围和项目管理有自主权,但联邦发挥监督作用。在历史上,联邦和州政府经常就资助来源和责任分配发生分歧,从而促发了所谓的“管理医疗”(managedcare)。[30]1990年代后期,私人行业对管理医疗的普遍接受极大扩张了公共资助的预付医疗。在政府和大企业的促进下,私人行业的管理医疗是地方医疗市场重组的主要动因。为了节省巨大成本,克林顿政府的医疗改革希望引入市场竞争。1997年的《平衡预算法》为Medicare启动了新的管理医疗选项,但是这一项目并未发生大规模改革。到2000年代初期,管理医疗陷入危机,联邦和各州议会又通过法律使控制医疗的主体回到医生和病人,以更好地保护病人权利。联邦通过的《病人权利法案》为各州提供一个底线,并进一步扩大了联邦医疗财政管理局(HealthCareFinancingAdministration)规范个人医疗计划的作用。目前,联邦资助主导了美国的公共医疗;即使对于各州参与相当多的Medicaid项目,联邦资助也超过了开支的一半。


  

  总的来说,美国医疗保险政策纠葛表明政策创新并不是中央集权自上而下的共识过程中产生的,而是各州和联邦在寻求冲突目标的碰撞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事实上,在联邦医疗改革试验失败之后,各州已经开始在Medicaid基础上发展自己的医疗保险系统。从美国的历史经验来看,联邦应该统一各州的医疗保险范围,保证各州提供同样的基本医疗收益,确定费用返还和资源共享政策,同时禁止各州保留器官并阻碍州际运输的行为,审查并采纳统一的医学标准和大纲,并平等保护病人的基本权利,防止医疗机构侵犯病人权利。各州则仍然对公共医疗的运行发挥主要作用,因而应负责医护人员和设施的具体规制、费用返还系统的具体运行和管理、地方欺骗和侵权行为的调查、年度医疗计划的制定。联邦应审查州的年度医疗计划,并在其履行不符合计划的情况下削减联邦资助。总之,美国需要设定一个统一的医疗收益底线、取消费用返还政策及服务范围的地区差异、发展全国性的医疗标准、平等保护病人权利、承认州在规制医疗服务系统的主要作用并重新建立以州为基础的医疗计划过程。


  

  2.基础教育


  

  基础教育并不带有环境保护和社会福利所产生的“底线竞赛”问题,但是确实涉及地区之间的资源平等。[31]在传统上,美国的基础教育义务主要是州承担的。联邦宪法没有提到教育,而所有50州宪法都规定了不同程度的教育义务。长期以来,美国基础教育的经费主要来自地方的财产税收。除了夏威夷之外,几乎所有的州议会都将大量决策权下放到地方学区委员会管辖的地方学区。[32]联邦政府也一直承认,基础教育是各州和地方政府而非联邦的核心职能。但为了使各学区的教学和财政更加统一,许多州的议会对基础教育的调控越来越严格。联邦针对教育的项目越来越多,联邦司法干预也逐步缩小了地方对教育的控制。


  

  1980年代以来,教育决策权明显转移到各州。学校财政诉讼极大推动了各州对教育政策的控制。“校区资助案”的判决将有关学校财政的诉讼从联邦宪法和法院转移到州法院和州宪。[33]从1974年开始,超过40州发生了挑战学校财政的诉讼,将近20个州的最高法院判决教育资助体制违反州宪。教育诉讼一开始集中在资源平等化,后来则更倾向于州宪的教育条款和适当性。绝大多数挑战者现在并不坚持所有学生都有权获得同样资源,但是所有学生都应该获得对于适当教育有所必要的资金。各州逐步认识到学校财政机制可能产生法律责任,因而加强了对公立学校的财政资助,教育决策权也自然逐步转移到州。1983年《国家危机》(NationatRisk)报告发布之后,各州开始反思基础教育的目标,发展并实施教育标准和评价机制,并为联邦政府进入教育领域奠定了基础。


  

  2001年的《一个孩子不少法》(NoChildLeftBehindAct)转变了联邦基础教育政策的基本导向,为联邦政府全面干预全国公立学校基础教育设置了重要政策平台。在历史上,联邦政府对基础教育的干预主要是集中在特殊类型的学校或特定的学生群体,例如残疾学生或主要为低收入家庭服务的学校。但是《一个不少法》却对所有的参与州及其学校产生影响。该法要求各州自己发展高水平的基础教育,聘用高素质的教师并核实现有教员的资质,对学生进行年度测试来衡量学业进步,并为此收集相关信息。为了满足法律要求,公立学校必须证明适当的年度进展,否则将面临严重处罚。最后,该法还要求所有学生在2014年之前证明不同领域的熟练知识。希望接受联邦资金的州必须建立学区责任体系,每年报告学生掌握数学和阅读测试的情况。虽然各州标准必须具有“挑战性”,联邦基本上任由各州建立他们自己的标准和评价体系。如果学校不能取得适当的年度进展,将承担越来越严重的后果。当然,学生和学校是否取得适当的年度进展,主要由各州自己决定。有人认为该法违宪侵入了教育政策领域,构成了无资助联邦政令。[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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