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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道德的角度为农村家族辩护

  
  作者认为,批判的完整内涵应包括“破”和“立”这两个方面。批判不是单纯地为了把已有的陈旧和落后的事物清除掉,而应该是在旧的基础上建立新事物。因此,可以说本文的另一个写作思路就是前两部分的“破”和第三部分的“立”。

  
  前文已经谈到,道德规则的规制结构可以分为三个面向,分别是,“个体”,“社会、文化、经济”、“政治”。那么这一结构的具体的社会(广义)形态如何,以及家族在其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呢?对个体的道德规则的规制显然主要表现为家族或家庭的道德,对“社会、文化、经济”的道德规则的规制主要表现为社会道德,对“政治”的道德规则的规制毫无疑表现为国家道德。当然这三者间的划分并不是机械的、绝对的,它们之间是互相渗透的,家族道德可以对社会道德、国家道德的巩固产生重大的意义,正如孙中山所言,个体、家族、社会、国族“一级一级的放大,有条不紊,大小结构的关系中是很实在的”,可以说家族道德是社会道德和国家道德最本源的基础,没有对父母之爱如何有对他人、对社会、对国家之爱;社会道德要求的进步对于家族道德和国家道德的进步会做出重要的支撑作用,其主要通过社会舆论来完成;国家道德的合理化有助于家族道德和社会道德向良性方向发展,封建社会家族道德和社会道德的压迫性主要就是在国家道德的高度集中化和层层挤压下异化而成的,否则“亲亲”这一天然合理的道德怎么会异化为奴性十足的家长制道德和极端压迫人的封建等级制道德。因此,从家族道德到社会(广义)道德到国家道德,一层一层放大,一个人因为不同身份而需要或必要的各种道德都可以在这些道德形态中得到训练和培养,其相互间还可以建立一种制约和促进机制,用家族道德制约和促进社会道德、国家道德,用社会道德制约和促进家族道德、国家道德,用国家道德来制约和促进家族道德、社会道德。具体的制约和促进机制已超出了本文讨论的范围,但笔者可以指出一点,这一制约和促进机制的建立是完全现实的,其强大的基础就是“每个个体都是家族、社会和国家的成员,他们必然因为不同性质的家族身份、社会身份和国家身份而在家族、社会和国家中拥有自己无法拒绝的生存基础、生存权利和相应义务”,马克思说,“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就是这个意思。并且,以上那个制约和促进机制很可能成为我们道德事业成败的关键,封建社会道德事业的成功,不就是得益于这一机制的炉火纯青的成功运用吗?

  
  现在道德规则的规制结构已基本上阐述完毕,家族也在这一结构中找到了自己相应的角色和地位。但结构的建立只是形式上的完备,我们要给这一结构充实什么样的内容又是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的问题。这一问题,其实就是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家族道德”、“社会道德”、“国家道德”的问题,这是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由于当前道德领域的混论状况,以及社会多元化的必然的发展趋势,笔者在这里单向地讨论这一问题实在没有必要,尤其是去列一些道德律条更是毫无意义,因此我主要想从大的原则上提出自己的一点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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