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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规律(下)

  

  其二,类案监督具有规模性。较之个案监督而言,类案监督是由同种类的诸多个案连接而成的,从而使类案监督获得了一定的规模性,由此产生了一定的规模效应。通过类案监督,不仅可以发现在个案监督领域所能够发现的问题,从而加以纠正,同时还可以发现法院在审判同种类案件中所产生的或所客观存在的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属性和特征是不尽相同的,有的在事实认定上出现问题,有的在法律适用上出现问题,有的在审判的逻辑推理环节出现问题,有的则可能在程序管理上出现问题,这些问题的形成,在整体方面会暴露出审判的体制和机制乃至工作作风、审判能力等方面的问题。换而言之,类案监督能够在更高的层面上对法院的司法审判提出监督意见,而不仅仅是就案论案。同时,由于类案监督是由同种类的多数案件组成的,由此产生的监督效应也更大,受社会的关注度更高。尤其是,通过类案监督,也有助于引导法院强化类案审判意识,在检法关系中使检察机关处在更加宏观、更加前瞻、更具优势的位置,从而充分发挥检察监督引导司法审判的新型功能。


  

  其三,类案监督具有政策形成性。类案监督不仅有助于发现个案监督中可以发现的个性问题,同时也能发现现行立法在同种类案件审判中出现的共性问题,并基于这些共性问题形成对现行立法是否完善、是否依然适应现实需要的反思机制,由此通过类案监督提出立法完善的检察建议。通过类案监督提出的立法完善和司法政策建议应当是最具有说服力的,因而也最容易为立法机关和审判机关采纳。可见,类案监督是拓展、延伸和提升检察监督职能的重要途径。


  

  其四,类案监督具有效率性。类案监督属于批量性监督,其特点是利用相同种类的监督资源和监督知识体系,对多数案件实际地行使了法律监督权。这样不仅节省了监督资源,尤其还强化了监督的合力,减少了监督案件的差错率。


  

  类案监督有三种形式:一种是共同型监督,也就是对同一类的案件,比如说环境污染案件、知识产权案件、房屋拆迁案件、物业管理案件等等,在一定区域内进行地毯式的全面监督。这种同种类的周延性监督当然效果最好,因为它投入的监督资源最为丰富,因而发现的问题也最为全面。但此种监督在可操作性上不够理想,因为为了实施这种类案监督,势必要花费较多的监督资源,监督成本由此必然大幅度提升,也影响类案监督的效率。这种意义上的类案监督是较低层次的类案监督,也是简单型的类案监督,只能限制性地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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