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规律(下)
汤维建
【摘要】检察监督制度在确保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与日俱增,其发展势头日益强劲,这一点尤其表现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中。正是在此过程中,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演化呈现出了某种规律性。这种规律性表现在:监督理念由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监督客体由实体型向程序型拓展、监督对象由审判型向诉权型延伸、监督方式由一元型向多元型裂变、监督时点由诉后型向诉中型转变以及监督规模由个案型向类案型发展等方面。由这些方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制度效用显示出了空前的深度、广度和强度,彰显了该项制度的独特优越性。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发展规律;转型
【全文】
四、监督方式由一元型向多元型裂变
监督方式是检察监督制度中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检察监督制度的实际效用如何,最终取决于立法所设定的监督方式是否科学合理及其效果的著微。可以设想,如果检察监督方式不够科学合理,检察监督的制度效用便难以达到理想状态。因此,在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中,监督方式的恰当选择及其运作机制的合理顺畅,始终是一个重要课题。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方式存在一个由无到有、由点到面的发展过程。举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为例,在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仅仅表现为一项抽象的基本原则,宣称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但具体如何监督?立法则未设明定[1];而缺乏具体监督方式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犹如缺乏轮子的车辆,是不可能运转的。由此导致的结果不能不是,民事检察监督制度难以发挥其实际作用。到1991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了“抗诉”这种监督形式,据此,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认为存在法定抗诉再审事由,则可以运用抗诉的形式,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按照再审程序重新审理。可见,“抗诉”这种监督形式如同画龙点睛一样,将整个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点活”了,由此更加印证了监督方式在检察监督制度体系构建中的不可或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