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调整我国新闻传播法益冲突的主要途径
德、美、英等国调整新闻传播法益冲突的主要途径是通过
宪法法院或最高法院或上议院的司法解释。我国最高法院不具有解释
宪法的权力。因此,我国调整新闻传播法益冲突的主要途径有五种:立法途径、司法途径、行政途径、行业管理途径以及当事人自治途径。
1.立法途径方面,首先是确立新闻传播立法的指导思想,就是把党对新闻宣传工作的政治领导、党通过国家法律实现对新闻传播活动的法治化领导、新闻事业服务人民的本质要求这三者统一起来,寻求一个统一的社会价值标准来指导日常新闻传播活动,促进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其次是坚持
宪法视角,保障公民立法参与权。新闻传播领域立法涉及对所有新闻传播主体法益的配置,必须坚持
宪法视角,充分保障公众的立法参与权。制定新闻传播法律,必须通过最高立法机关,不宜随意降低立法层级。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各种局部性立法也要始终坚持
宪法原则,充分吸收社会公众和每个公民的意见和建议。调整新闻传播法益冲突的立法必然是首先保障新闻传播活动更加自由、广泛地开展。第三,实现新闻传播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新闻传播法律规范内部、法律规范相互之间应当一致,符合
宪法和法律有关新闻传播自由和权利条款的基本精神。我国新闻传播法律规范之间并非完全一致,
宪法关于新闻传播自由和权利的规定常常难以体现在一些具体的下位法中。对已有新闻传播法律规范进行整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条立法途径。
2.司法途径方面,调整新闻传播法益冲突需要从
宪法角度,而不是单纯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的角度来考虑和处理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纠纷。这在现有法院体制内可以做到。我国法院具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职责。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是调整新闻传播法益冲突的主要法律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新闻媒体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抗辨事由。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明确体现了新闻报道活动和司法审判活动的法益平衡。处理新闻传播法益冲突案件最重要的是采取整体性思考方法,坚持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
宪法统率地位,考虑相互冲突的法益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何种地位、具有何种法律价值,从法律价值、社会现实需要、历史状况和法律地位等四个方面综合考察。刑事诉讼方面,如何调整新闻传播法益冲突,随着近三年来刑事诽谤案件的增加,也变得突出起来。如2007年《纸做的包子》假新闻案件。本案涉及公民言论自由与国家管理秩序两个法益之间的冲突。何种情况下法律要禁止或制裁虚假言论,取决于其危害他人和国家、社会利益的程度和制裁引起的社会后果。随着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信息公开立法的发展,通过行政诉讼保护公民的新闻传播权利,限制政府和其他社会公共组织对公共信息的管理权力,也越来越显得必要。
3.行政途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公共信息公开、保障公民行政参与、依法管理新闻传播活动。政府行政机关的公共信息是主要的新闻来源之一,支持新闻传播活动的公共信息公开制度有赖于行政机关的积极作为。我国社会属于行政主导型,行政途径在调整新闻传播法益冲突中显得特别重要。在公共信息公开方面,行政机关通常遇到的实际难题是如何处理信息披露与保护国家秘密、个人数据隐私之间的关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基本方向。个人信息数据保护问题主要体现在手机通讯和互联网领域,它与新闻传播活动及其法律之间关系将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变得更加明晰起来。行政参与主要体现为公民通过传统新闻媒体、网络、会议乃至集会进行新闻信息传播和意见表达活动。我国对新闻传播活动的行政管理非常普遍,新闻传播行政管理面临一个基本矛盾:如何处理保障言论、出版自由以及公民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与行政限制措施的关系?解决路径是法治、民主原则。
4.民间调解途径。对新闻传播法益冲突进行非诉讼、非行政的民间调解,是一种经济、实用的非正式法律途径。我国新闻界很早就尝试开展民间调解活动。我国新闻传播管理制度面临重大变革,各种利益矛盾和冲突在所难免,建立民间调解制度有利于迅速化解。当事人自行和解是指新闻传播活动当事人相互尊重,在一定限度内容忍对方主张法益时对自己所造成的轻微损害或不便,并在主张自己法益时不过分侵害对方法益;在纠纷发生后积极协商消除或减少矛盾。当事人和解有赖于公民意识的培育。新闻媒体自身的制度建设可以预防法益冲突产生,并及时化解可能的法律纠纷。新闻媒体建立法律事务机构预防、协调新闻传播法益冲突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