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新闻传播法益的概念
新闻传播法益体现在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中。新闻传播法律关系即新闻传播法所调整规范的社会关系,是指新闻传播主体从事新闻传播活动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类型为下列八种:新闻传播行政管理关系、公共新闻信息采集与发布关系、新闻传播公共服务关系、新闻舆论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新闻传播工作合同关系、新闻传播商业合同关系、新闻传播同业合作关系、新闻传播诉讼法律关系。新闻传播法律关系可分为平等的与不平等的新闻传播法律关系,前者包括工作合同、商业合同、同业合作、诉讼等法律关系,后者包括行政管理、公共新闻信息采集与发布、新闻传播公共服务以及新闻舆论监督等法律关系,平等新闻传播法律关系较多适用民法,不平等新闻传播法律关系则由
宪法和法律具体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新闻传播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方面,主体是指进行新闻传播活动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可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多种分类。新闻传播法律关系内容是新闻传播权利义务即新闻传播的利益配置,通常由
宪法和法律规定,首要的是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公民批评建议权利,其次是民法、
刑法、行政法以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涉及新闻传播活动的权利义务,再次是新闻传播行政法规、规章乃至纪律和新闻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权利义务。新闻传播法律关系客体则指新闻传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新闻信息。
新闻传播法益是人们对新闻信息及其传播进行使用、控制和收益等现实利益,是新闻传播法所保护的或应当保护的、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利益。新闻传播法益内容是发展的,受新闻传播法保护,为新闻传播法律关系所有主体平等享有,是有关新闻信息所有权及其使用权的现实利益,是控制、使用新闻信息及其传播并获得收益的现实利益,包括积极法益和消极法益。新闻传播法益的性质是指新闻传播法益的法律属性。正确认识新闻传播法益的性质,需要采取权利、权力和利益三分法。新闻传播法益性质由早期个人权利发展为20世纪个人权利与社会责任的结合,我国新闻事业结构改革使新闻传播法益逐渐淡化权力色彩而增加社会性;新闻传播活动的社会属性决定新闻传播法益的社会属性,新闻传播法益是全体公民的、全社会的共同法益;我国新闻传播法益是我国当代人民文化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传播法益概念的意义是:确立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价值观,适应当今新闻传播活动发展趋势,平等对待新闻传播法律关系所有主体正当利益的需要;指导新闻传播立法实践,将应受保护的新闻传播法益一一列举,使新闻传播立法目的明确化;指导新闻传播活动的司法实践,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或规范重叠或矛盾的情况下,由法官从法律的目的着手具体判断如何保护相互冲突的新闻传播利益。
(三) 新闻传播法益的类型
按照新闻传播主体的结构-功能分为十种法益。新闻传播授权者法益是指新闻信息所有权人所具有的法益。新闻传播管理者法益是政府、新闻媒体主管单位以及新闻机构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所具有的管理型法益。新闻信息提供者法益是指消息来源的法益,包括提供新闻信息、获得报酬、公开身份或保密等利益。新闻作者法益是指专职新闻工作者以外的新闻作者所享有的新闻传播法益,包括不受干涉地持有言论和主张、寻求或传递事实和意见等法益。新闻信息当事人法益是指对新闻信息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构成新闻信息要素之一的人所具有的新闻传播法益,主要包括名誉或隐私权、私生活安宁、要求新闻信息真实、评论或反驳、诉讼等权利或利益。新闻信息采集者法益是指记者等专职新闻采集者依法享有的利益,包括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新闻作品署名权、劳动获酬权、因职务行为免除成为被告等。新闻信息制作者法益是指新闻传播机构的编辑部门及其编辑所享有的法益,有权按照编辑意图对新闻作品进行核实、修改、引用、发表、删除等。新闻信息发表者法益是指有权决定将新闻传播机构采集、制作的新闻信息向公众公开传播的人所享有的法益即发表权。新闻信息传输者法益是指将新闻传播机构制作的新闻信息产品向公众进行传递的人所享有的法益,包括对报刊、广播电视节目、互联网信息等新闻信息产品进行传输、分发的权利。新闻信息接收者法益是指所有阅读、收听、收视新闻信息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受众所享有的法益,包括获得新闻、表达意见、参与新闻报道、保持不同意见的公正传播等权利以及对新闻信息产品的正当要求。
按照新闻传播法益的主体法律地位类型可以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新闻传播机构及其新闻工作者、国家机构、社会公共组织、公众等六种新闻传播法益,都包含寻求、获知、加工、占有、交流、传递新闻信息以及创办、持有、使用或接近新闻媒体等积极法益。不同的是,公民享有保护隐私、名誉、肖像和生活安宁等消极法益,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商业秘密、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生产秩序等消极法益,新闻传播机构及其新闻工作者有保护消息来源等消极法益,国家机构有保守国家秘密、保密其所占有的公共信息和私人信息等消极法益,社会公共组织有保护其所占有的个人信息、自身名誉等免受侵害的消极法益。按照庞德利益分类方法,新闻传播法益分为个人、集团、(国家)公共和社会等四种法益。
按照主体的主观心态,新闻传播法益包括积极法益和消极法益。积极法益是指新闻传播主体通过某种新闻传播活动实现个人目的的利益,面临不断扩大的趋势;消极法益是指新闻传播主体不希望或避免某种新闻传播活动的利益,总体上面临不断缩减的趋势。按照主体需求性质可以分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新闻传播活动的精神利益是第一位的,物质利益其次;精神利益主要借助物质工具才能实现,拥有新闻媒体的数量是决定和衡量主体新闻传播法益大小、多寡的重要标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