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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著《新闻传播中的法益冲突及其调整》简介

  
  3.英国处理新闻传播法益冲突的原则是司法个案衡量和新闻界职业自律原则。个案衡量由普通法院根据法律、习惯法和判例做出,不涉及对判决法律依据的合宪性审查,近30年来倾向于采取包含宽泛自由裁量权的灵活规则。个案衡量原则认为权利冲突是非常抽象层次的价值冲突或者原则冲突,很难给出抽象的解决冲突的一般规则,应该由法官综合考虑该案件中的所有情况作出合理的利益衡量。新闻传播领域个案衡量原则所处理的主要是诽谤、侵犯秘密或隐私、侵犯版权或个人数据、干扰司法、淫秽或煽动性言论等。英国法院在新闻传播法益冲突的平衡中比较倾向于原告,通常赋予被告较多证明责任。接纳《欧洲人权公约》后提高了言论自由的地位。如1996年雷诺兹案确立了公共利益特权,即如果新闻报道涉及公共利益,而媒体又是负责的,那么即使出现错误也可以免除侵权责任。为避免政府对新闻界限制,英国新闻界通过职业自律避免和消除他们与政府和其他社会各界的利益冲突。1991年成立报业投诉委员会(PCC)依据《业务准则》对报业进行监督,其中大量投诉都直接由被投诉的报刊编辑迅速以令人满意的方式加以解决。在自律和立法限制新闻界权利方面,新闻界存在不同看法。而公众的态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对新闻报道的价值衡量。

  
  上述三国关于新闻传播法益冲突的法律平衡机制有一个明显特点,就是区分言论受影响者的身份如公共人物和私人,在人格权方面实行宽严不一的标准;区分言论或表达的种类或性质(政治性、商业性、艺术性言论),给以程度不同的保护;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言论、表达自由利益的权衡方面,倾向于运用比例原则对前者进行严格审查,以维护言论、出版自由。

  
  4.我国调整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主导模式是兼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个,调整新闻传播法益冲突的法律原则是国家、社会利益优先,兼顾公民个人利益,主要反映在舆论监督模式。舆论监督的对象主要是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后者出于维护自己威信和利益的角度,常常会表示不满或抵制,甚至对新闻单位和记者的采访进行阻挠或打击报复。因此,舆论监督体现了不同主体之间新闻传播法益的冲突。处理舆论监督中法益冲突的主要指导原则是党的政策。舆论监督总的原则是坚持正确导向、有利于改进工作、富有建设性和慎重。当代我国社会人民需求多样化,利益差异化,调整新闻传播活动法益冲突的基本思路必须有所发展,应优先保护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我国现在正按照导向正确、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要求,改革新闻传播事业管理,营造良好的新闻传播环境。

  
  调整新闻传播法益冲突的各国模式存在一些共同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制度基础,包括三个方面,即统一的法律价值共识、成熟的利益博弈格局和相对完善的司法解释理论。总之,以符合自由、民主、法治之宪法目的为目的调整新闻传播法益冲突,是各国能够建立并相互借鉴冲突调整原则的关键所在。

  
  (二) 调整我国新闻传播法益冲突的方法论体系

  
  调整新闻传播法益冲突的方法论体系,是指人们用来指导自己在立法、行政、司法和实际生活中协调新闻传播法益冲突的一系列总体性思考方法,包括新闻传播法律价值论、法律规范评价论、法律社会学以及法律历史方法。

  
  1.法律的基本价值为秩序、自由、公平,新闻传播法律同样如此。秩序具有道德正当性,新闻传播活动各方主体尊重秩序价值是必然之需。出版自由则极大地推动了社会思想交流、社会变革,当代新闻传播活动的自由价值构成了信息社会发展的主动力。公平是指国家和社会对每个人的利益配置应当能够平等地维持每个人自我发展的欲求,并克服各自欲求在实践中必然存在的冲突。一个社会容纳其全体成员共同参与意愿表达的程度决定其秩序的公平程度。现代国家平等保障公民追求自由、公平秩序的精神权利。新闻传播法律是对宪法价值具体化起着决定性作用的重要法律领域之一。新闻传播法益理论是新闻传播活动秩序、自由、公平价值的有机统一。

  
  2.法律规范评价是指对法律体系内部秩序的认识。法律体系内部各种利益客观上并非同等重要。法律调整种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必须通过确立评价各种利益重要性的一般规则方能实现。法益理论不仅确立了形式评价标准即法律解释学,而且建立了实体评价标准即权利体系理论。当代各国法律和国际法已经形成权利体系理论与立法实践,归纳为公民权利、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国际基本权利体系,其中有些最为基本的权利无论如何是不能被剥夺的,如生命权,人格,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等。我国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概念弥补了新闻传播基本权利的规定、保障不足。根据权利体系理论确定新闻传播法益的位阶秩序,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与思想、宗教等信仰自由和言论、出版等表达自由是同等的,高于国家尊严、国家秘密、国防利益、社会制度和政权稳定、社会秩序、公共道德等国家或社会利益,国防利益等国家安全利益除外。同等的新闻传播法益必须通过个案具体衡量。我国新闻传播法益位阶学说存在悖论:将表达自由看作社会利益,以高于个人利益的原则来处理其与人格利益的冲突,看似对新闻传播自由有利,其结果却是反个人权利的;使人格利益优于代表社会利益的表达自由,则走向了反自由、民主的一面,明显不利于新闻传播自由。将表达自由看作是个人精神自由利益和社会公共政治发展利益的结合体,或者把人格利益和表达自由都看作是社会利益或个人利益,是消除上述悖论的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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