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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著《新闻传播中的法益冲突及其调整》简介

拙著《新闻传播中的法益冲突及其调整》简介


阚敬侠


【全文】
  
  本书即本人的博士论文,2009年10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全书共七个部分。导言包括研究背景、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内容结构、创新性和术语等。第一章是法益理论概述。分法益概念、法益冲突概念、法益理论主要内容、法益理论价值四节。第二章是新闻传播法益。包括新闻传播法的目的、新闻传播法益、新闻传播法益类型等三节。第三章论述新闻传播法益冲突。分为新闻传播法益冲突概念、新闻传播法益冲突基本类型和我国当代新闻传播法益冲突主要类型等三节。第四章为调整新闻传播法益冲突的法律方法,分中外调整新闻传播法益冲突的基本模式、我国新闻传播法益衡量的方法论体系、调整我国新闻传播法益冲突的司法方法等三节。第五章论述我国调整新闻传播法益冲突的五种途径,即立法、司法、行政、民间调解、当事人和解。结语部分提出本书的核心思想:在新闻传播法律的目的、规范运行和效果之间寻求和谐。第七部分是结束语。此外还有参考文献和后记。

  
  本书的学术创新是首次运用法益理论探讨我国新闻传播法治的深层问题,阐明现代社会新闻传播利益配置的意义和方法;首次对国内外法益学说进行归纳形成一个法益理论体系,并强调法益理论对于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具有极大的指导价值。

  
  导言

  
  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的基本难题是:言论、出版自由虽然见之于宪法但却至今不能取得社会道义认可。解决这个难题宜采取目的论思考方法。我国新闻传播法制目前面临三个主要问题:需要及时廓清新闻传播活动相关的各种自由、权利、权力和利益的边界;突出的新闻职业道德问题急需寻求新的解决办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新闻事业快速发展的要求与现行新闻事业管理方式存在突出矛盾。讨论不同新闻传播法律制度的共性问题,是应对全球化时代新闻传播所必须解决的课题之一。如何对待不同的新闻传播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等问题,必须在规范分析和阶级分析方法之外,兼采社会学方法,立足新闻传播实践和法制现状,以法律价值标准衡量新闻传播中各种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对中外新闻传播制度进行比较的主要资料,分别来自中国学者和外国学者的有关著译。对新闻传播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以及对新闻传播中的利益冲突研究,主要涉及对新闻传播法律制度的规范评价理论,如法律目的论、利益法学、社会学法学和评价法学等形成的法益理论。法益理论成为当代德、美法学主流,且获得经济学博弈论、政治学利益集团理论的共同拓展,使用利益分析和法益衡量方法,既维护原有法律体系的相对稳定、又保护符合法律精神的新生利益。目前我国已经引入该理论。传播学理论提供了新闻传播活动目的、价值、功能、效果等概念,《世界人权宣言》等国际文献指出了新闻传播法益冲突的基本类型。我国当代新闻传播法益冲突主要类型,源于最新的新闻实践和权威统计资料。

  
  本书的研究思路是自然法-实证法路径,采取价值-规范分析方法,归纳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我国的法益理论,对国内外新闻传播司法的基本问题和若干统计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在概念分析和价值评判方法之外,辅以下列方法:1.综合运用新闻传播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哲学、伦理学、经济学等跨学科研究方法;2.文献研究方法;3.比较研究;4.案例分析研究,既包括法律规范条文,又包括案件纠纷;5.调查统计分析方法;6.历史方法,即历史和时代背景方法。

  
  本书术语的含义是:(一)新闻传播是指将新近发生的事实信息通过媒介技术面向不特定多数的人进行传播的社会活动。(二)新闻传播法一般是指调整新闻传播活动的所有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有关国际公约等相关条款。区别于新闻传播法制,后者是指由新闻传播法律规范、政治经济文化政策规范、新闻传播职业规范等共同构成的规范体系。(三)新闻传播法益是指一国新闻传播法律规范所应当保护和实际保护的利益。(四)新闻传播法益冲突是指同一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中不同主体的新闻传播法益之间发生矛盾、交织,而无法径行主张的情形。

  
  一、法益理论概述

  
  (一) 法益的概念

  
  德国刑法学者Birnbaum认为犯罪侵害的不是权利而是权利的对象——“法保护的财”,形成“法益”概念的萌芽。其后,法学家耶林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保护人们(个人、国家和社会)的生活利益。刑法学家宾丁首先提出法益是法律规范的保护客体——具有法的价值的、法共同体的健全生活条件和利益,Gareis提出一般法益概念是法或规范所保护的生活利益。新康德主义价值法学认为法益就是法所保护的、产生于共同体所承认的生活或文化价值的生活财或文化财。赫克利益法学提出应当以保护现实的新生利益为目的重新解释和适用法律。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的社会学法学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利益。新自然法学派将大陆法系的法益理论与英美法利益理论联系起来,以宪法价值秩序为基础考察法益成为法学共识。1966年,德国学者A·Eser首次将德文“法益”译为英文“法的利益”,使法益成为两大法系通用的一般法律术语。日本法益理论主要代表人物是加藤一郎提出“利益衡量”的民法解释学说。我国台湾学者杨仁寿将赫克、庞德以及加藤一郎等人的利益衡量思想融合起来,认为法律解释应摆脱逻辑规则的机械限制,探求立法者当时的利益取舍,在利益冲突时以法律的目的解释进行价值判断。大陆法学界也纷纷引入法益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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