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当代法益理论研究,首推台湾学者杨仁寿。大陆刑法学界、法理学界较早对法益理论予以介绍,近年来频繁使用法益、利益、法益冲突、权利冲突、利益冲突、权利位阶、法律价值位阶、法益或利益衡量等词语;探讨言论自由、舆论监督的地位和作用,认为其重要性在于其制度效益,能给现代社会带来大量的精神产品和大大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对公民权利保护尤其重要,主张在涉及限制言论自由问题的名誉权或肖像权的诉讼中,原告应当证明言论者的过错行为造成了严重伤害且请求的限制不会造成对言论自由的重大限制;民法学界认为侵权责任立法应当以有限度的侵害法益说代替侵害权利说,探讨全面调整无限利益冲突的民事权利保护机制;民事、行政审判已经开始借鉴法益理论。
法益理论的哲学基础包括哲学目的论、价值哲学、功利主义(含实用主义)、现象学和解释学等多个哲学流派,目的论是首要的哲学基础。哲学目的论认为目的是预先规定事物及其发展的原因和根据,外在目的论用神的目的来解释自然界,内在目的论认为事物本身的必然性中存在着目的性;目的是指人们的实践活动必然要追求合乎正当性的结果;目的具有体系性,人类是整个目的系统的最后目的。功利主义哲学提出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原则的结合,认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一致的,国家建立在维护最大多数人利益的、普遍的人民民主基础上,主张法律改良主义和法律科学分析。20世纪整个西方世界的主流哲学——实用主义哲学是功利主义的延续,认为认识事物不是看经验、原则、范畴和假设,而是最后的实际效果,主张社会改良主义,主张通过语言、知识、行为的逻辑分析认识事物,强调行为效果。价值哲学是指人们关于价值问题的理论认识,认为正义的最高价值是理性,区分事实与价值,哲学的任务就是探究行为的价值标准——具有普遍性的道德法则,文化科学应当采取价值评判的个别化研究方法。我国当代马克思主义价值哲学以现实生活为出发点,关注人的主体性、文化多样性、公平与效率、真理评价等问题,提出衡量法律制度和政策的实践标准。法律价值成为我国法学基本范畴,认为法律价值是社会性与阶级性、主观性与客观性、相对性与绝对性、目的性与手段性的统一,法律价值包括秩序、正义、自由、效率等。现象学和解释学是二战以来的西方主流哲学,前者认为客观世界是主观意向与客观外在的统一,语言建构交往,哲学的任务就是通过对社会现象进行语言和文本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后者也称诠释学,从理解和解释话语开始,扩充到对文学、法律等文本的解释。现象学第四阶段即后现代主义,运用语言逻辑分析方法解释主体思想的不确定性和历史偶然性,强调权力的话语作用,认为话语构成了文化实践基础,否定结构的确定化和绝对化,主张相对主义多元价值论。批判社会理论吸收了现象学、解释学,主张通过建立合理的舆论结构实行政治民主化,通过语用学、话语伦理增强相互理解,使社会交往行为合理化。总之,法益理论根据目的论和价值哲学,从人们社会生活实践目的角度把握法律在维持人类社会生活条件方面的作用,借助现象学和解释学理解复杂的社会现象背后的法律问题,借助功利主义衡量法律所欲保护的不同利益的重要性,以实用主义态度基于实践效果看待法律作用并推动法律发展。
(四) 法益理论的价值
法益理论既承认法律现状,但又不认为它是完美的,主张在现存制度内渐进性推动法律变革,特别适合我国当下包括新闻传播法制在内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即在现有制度框架内,通过修补法律制度的漏洞、贯彻落实
宪法权利和价值、改进旧有管理模式,适应全球化信息时代新兴的新闻传播环境。法益理论的价值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法益理论强调法律对现实利益的平等保护,认为利益是不断发展的,法律是否有效,必须依据法律的目的——利益是否得到保护来加以判断,法律目的是保护符合社会正义价值的那些利益,包括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我们可以籍此完善法律对包括传统和新型新闻媒体在内的所有新闻传播活动主体合理利益的保护。第二,法益理论强调法律的规范性与社会效果的一致,调和利益冲突,为法院审理案件满足社会需求提供了药方;关注法律适用的实际社会效果是否符合立法目的,强调法律的目的解释,从立法、行政、法学研究等各方面强调遵循法律的目的和价值,调和利益冲突,建立公平、正义、和谐的利益格局。这符合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和新闻传播法的目标。第三,法益理论注重法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是抽象地、一般地谈论利益和利益冲突,而是进一步采取个案分析的、经验实证的、评价和解释的方法实现个案的具体正义,既忠实于成文法,又能够在成文法不明确或不适应客观现实的时候,根据占支配地位的正义观念来适用法律,立足于社会实践和人们对法律的具体感受。对于新闻传播法来说,
宪法关于言论、出版自由等规定完全可以具体分析为对各个主体的新闻传播法律利益的保护,在满足公民、法人、国家、社会各个不同主体合理的新闻传播利益的过程中加以落实。
二、 新闻传播法益理论概述
(一) 新闻传播法的目的
新闻传播法的目的就是保护人们(包括国家)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全部社会生活条件,保护人们按照一定的目的、价值、功能进行新闻传播活动、达到预定效果的现实利益。新闻传播活动基本目的既体现国家意志,又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新闻传播的客观规律。新闻传播活动的基本目的必须由新闻传播法予以保障。新闻传播活动的基本目的是发现对社会具有重要性的事实,新闻传播法最重要的目的就是通过改善新闻传播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发现和传播新闻信息的自由。新闻传播活动的基本价值就是新闻传播活动对于国家、公民以及社会整体的意义,它是人类社会前进的动力之一。新闻传播法应当保障新闻传播活动的基本价值,体现新闻传播活动对于一国社会发展的价值。我国新闻传播活动的价值就是实现人民对国家的管理和精神文化需要,促进民主、文明、和谐社会建设。新闻传播活动的目的具体化为新闻传播活动的功能。我国新闻业强调报刊通达社情民意、开启民智、监督政府的功能。新闻传播活动的功能包括告知和分享。告知是指新闻传播主体之间相互告知某些重要、有趣的信息,期望引起某种效果的则是引导;分享功能是指与他人分享某些信息,后者为所有新闻传播主体维持其社会联系所必需。新闻传播法要依法保障新闻传播活动的功能。我国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定功能有传播重要新闻、传达法律政策、教育引导大众、交流思想、维护群众切实利益、监督公共权力,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新闻传播活动基本功能之一是维护人们的生存权,及时传播危险信息,指导人们防灾减灾。新闻传播活动的效果是指新闻传播活动目的、功能的积极、正确实现。新闻传播法要依法保障新闻传播活动的效果,衡量负效应和效果的比例关系并做出合理取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