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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著《新闻传播中的法益冲突及其调整》简介

  
  3.新闻传播法学需要引入社会学方法。新闻传播法学更多涉及社会价值观,特别是在考虑如何调整新闻传播法益冲突问题时。新闻传播法学的社会学方法,就是要考虑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任何一项法律措施不仅应符合当下的社会现实需要和国家、社会长远利益,而且要符合社会价值观。本文主张在民主、法治的基础上实行最大限度的新闻传播活动自由。新闻传播法学还应当关注法律传播的社会效果,案件新闻报道要注意法律观是否满足实质正义。这方面通常涉及言论、出版自由与公正审判的关系问题,即“媒介审判”。新闻传播活动在注重社会效果的同时必须坚持基本的法律观念。许霆盗窃案新闻报道和判决都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总体上,我国社会对于新闻传播活动介入司法领域进行公共讨论基本持肯定态度。国家和社会对新闻传播活动的任何干预,也要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特别是基于某些含糊理由对新闻传播活动加以不合理限制的时候,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立法、司法、行政过程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新闻传播法学当然应适合社会现实需要,后者应当是合法的、进步的、合理的的需要。新闻传播法益冲突调整方法同样要考虑社会现实需要,认识到当前需要优先保护的利益,在进行利益配置时考虑人们对媒介的现实需要程度。查明社会现实需要,可以通过国家的政治目标、法律目的和各种公众舆论综合加以判断,以免少量新闻媒体通过议程设置和沉默螺旋造成意见垄断。

  
  4. 新闻传播法学的法律历史方法。任何新闻传播法律都有其所维护的特定历史阶段的主导性利益,我国现阶段公民民主政治权利和基本文化权益成为新闻传播法律的主要保护目标。我国新闻传播法学必须研究本国历史传统和民族精神,才能深刻理解新闻传播自由对于中国现代社会的意义,认识到正确调整新闻传播法益冲突对于我国社会的极端重要性。我国近现代形成了追求言论、出版自由的民族精神,奠定了我国当代民主、法治的基础。应当克服新闻传播活动限制言论出版自由的的不良传统,后者是今天我国新闻传播法领域面临的最大思想障碍。

  
  (三) 调整我国新闻传播法益冲突的司法方法

  
  1.法律解释就是以使法律适用于裁决纠纷等实际需要为目的而对法律规范的语言意义、生成环境和目的等要素进行系统的理解和阐释。最新主张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对法律进行价值评判解释。法律解释方法的基本顺序是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比较解释。选择何种法律解释方法顺序,取决于多种因素如法律功能、法官的立场以及法律位阶秩序等等。目的解释即指以法律规范的目的解释法律疑义。现代各国普遍接受以查明法的客观目的为宗旨的目的解释观。法律的客观目的涉及事物的本质结构,或关乎法的正义伦理性原则,有助于以新的评价来解释旧的法律。新闻传播活动具有内在的客观规律,新闻传播法的客观目的是由这些规律所决定的,各国新闻传播法律的目的具有一定的共性。合宪解释,系指以较高规范或宪法规范的意旨解释位阶较低的法规范的方法,也有认为仅指以宪法规范的意旨解释下位法的方法。当法律规范具有不确定含义或原则性、概括性条款时,应当按照与宪法精神最相一致进行解释并加以适用。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对合宪解释提供了比较充足的法律依据。新闻传播法领域通常是最重要的适用合宪解释的场合之一。比较解释是指司法审判中当本国法律缺乏针对具体案件事实的相关规定或社会环境较立法时发生很大变化时,参考外国法律或判例、学说,做出符合本国法律规范目的的解释方法。我国新闻传播司法审判也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如范志毅名誉权案判决就使用了比较解释,借用欧美“公众人物”抗辩事由。

  
  2.法益衡量是指法官站在宪法角度全面审视案件中相互冲突的合法利益各自的正当性。成文法系国家通常应由最高等法院来运用。法益衡量适用于非常广泛的法律领域,具体方法包括如下四点:依照宪法的价值秩序比较两种冲突法益的价值优越性,生命、尊严高于财产性利益等其他法益,言论自由和资讯自由对民主社会具有结构性的意义,较其他基本权的地位更加崇高;位阶相同的权利冲突或无从比较的权利冲突(如个人自由与国民健康、新闻自由与国家安全等),要考虑应受保护的法益被影响程度、必须让步的某种利益的受害程度;采用比例原则、最轻微侵害手段或尽可能微小限制原则;当个案中存在基本权利或宪法原则之间的相互冲突,普通法律规范无法提供解决法益冲突的明确规则时,法官有必要对案件中涉及的权利在宪法层面上进行个案衡量。在新闻传播活动领域,法益衡量既可以适用于有关人格权的民法领域,也可以适用于有关诽谤罪、泄密罪、煽动罪等有关新闻传播自由的刑事法领域。新闻传播法益冲突衡量,除了要以权利价值位阶为基本依据外,还必须在具体个案中确定法益的具体内涵和外延,不能单纯以法益的重要性为由直接判断优先保护个案中相互冲突的哪个法益,因为新闻传播法益随着时代和社会价值的发展而会有所改变。我国司法界已开始借鉴法益衡量方法,认识到隐私权与知情权、表达权等新闻传播法益之间的冲突客观存在,当立法相对滞后时,在司法领域确立处理权利或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则,由法官进行利益衡量是必要的。在判断新闻报道的正当性时,注意结合个案特点进行综合考虑和权衡,考虑新闻报道的功能和特性,对新闻事实应以基本真实作为评判标准,对价值判断则可给予较为宽松的评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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