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新闻传播活动过程分为以下七种新闻传播法益。获得新闻信息法益是指主体对某些具有自然或社会垄断性新闻信息的获得需要法律进行配置或救济的权利。决定传播与否法益关系到传播决策者、消息提供者、受众等主体的利益,传播决策目的必须符合法的目的。控制传播内容法益是指主体对欲传播的新闻信息内容所享有的甄别或选择权利,包括确保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和某些特定信息的秘密性。选择传播对象法益是指传播者自行选择接收者的合法利益,必须同时考虑双方的甚至国家、社会利益。拥有和使用新闻传播工具法益即拥有和使用新闻媒体的利益,需要法律授权。监测新闻传播行为法益是指对新闻信息的传播过程和效果进行监测和社会调查的利益,既可以获得改进管理的利益,又可以获得经济收益,包括是否允许监测、怎样实施监测、如何处理监测结果等等。获得新闻传播收益的法益是指所有新闻传播主体有权从新闻传播活动中获得各种物质和精神利益,会促进主体积极性,有利于新闻传播事业繁荣。
三、 新闻传播法益冲突
(一) 新闻传播法益冲突概述
新闻传播法益冲突,是指同一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中主体各自所有的合法、正当利益相互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对抗性矛盾,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新闻传播活动的双方主体之间合法的或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之间的竞争性矛盾。具有五个特点:极大的价值评判色彩(自由与限制的冲突);相当广泛性(涉及各个主要法律领域);双方利益博弈的不均衡结果(主体对各自法益处分后余下各不相让的利益纠葛);我国当代同时呈现两种相反趋势(在自由不发达时倾向于缩减集团的、国家的利益而保护个体新闻传播利益;在自由比较发达时对人格权益保护增强),表明人们对新闻传播活动远未形成共识;我国当代新闻传播法益冲突呈现某种加剧趋势——新闻侵权诉讼从无到有、由少渐多,当其下降后,新型法益冲突又多起来。新闻传播法益冲突具有必然性。新闻传播法律关系主体的需求、利益差异是其法益冲突的客观基础,主体权利义务的相互性必然导致法益冲突,利益的发展性或不完全确定性是新闻传播法益冲突的社会经济根源。
(二) 新闻传播法益冲突的基本类型
公民民主政治权利与民事权利、国家权力之间的冲突。《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确区分了这三种利益及其冲突。新闻传播自由和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批评建议监督权、知情权和参与新闻传播的权利等五种自由和权利。新闻传播领域的国家权力包括以维护国家尊严、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公共道德和善良风俗为由,以及以禁止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等煽动歧视、敌视或暴力的传播行为为由,进行新闻内容的事先限制和检查、对新闻媒体或公共信息进行管制等权力。新闻传播自由和权利与国家权力冲突包括:新闻传播自由和权利与国家安全秘密之间的冲突(美国五角大楼文件案)、新闻传播自由和权利与日常行政管理权力的内在冲突(中国SARS事件)、言论自由与司法审判权力的冲突(泰晤士报诉英国案、香港东方日报藐视法庭案)。新闻传播自由和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冲突通常发生在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和著作权等民事权利方面。这两种公民权利的区别客观存在,公民争取政治权利是实现其一般民事权利的逻辑前提,权利的重要性随着时代变迁和技术进步而不断发展变化,例如隐私权的主体和内容范围不断扩大。新闻传播自由和权利与著作权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剽窃、擅自转载、不支付稿酬等方面。对新闻作品仅仅提供非常有限的保护,对于社会公众和新闻界而言都是恰当的。舆论监督典型地表明表达自由和民主监督权利与国家权力、其他公民权利之间存在错综复杂的利益冲突。我国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舆论监督法律制度。舆论监督制度涉及公民的言论出版等表达自由、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利和监督权,涉及新闻媒体及其记者的采访权、发表权、知情权、批评权和监督权,涉及国家机关和社会公共组织利用、支持、管理新闻媒体的权力,以及被监督对象进行合理异议的合法权利等多种法益的冲突与平衡。
按照博弈论,新闻传播法益冲突也可分为两类:思想表达与人格尊严的冲突、新闻信息所有权(占有)与使用权的冲突。新闻传播活动是通常是关于自我和外部世界的评价,与已经固化的社会和个人形象可能是矛盾的。这种价值评判冲突,在独裁型国家相当剧烈,而在民主国家则相对和缓,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予以和平解决。公民(法人)之间思想表达自由与人格尊严的冲突远非像公民与国家及其独裁者之间那样严重,思想表达自由与人格尊严都非绝对,需要进行价值权衡。政府公共信息、突发事件信息、公共官员个人信息、社会名人个人信息以及政府或公共组织所积累的有关公民、法人的某些信息等新闻信息的权属并不很清晰,有时处于公共领域,有时又掌握在部分人或私人手里。利益相关者要求分享这些权利没有被完全界定的新闻信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因此,新闻传播法益冲突在所难免。我国现在的有偿新闻职业道德问题客观上反映了新闻媒体未因新闻报道受益与报道对象因此获益之间的利益失衡。
根据庞德利益类型理论,将新闻传播法益冲突分为同类主体新闻传播法益冲突和不同类主体新闻传播法益冲突。前者如公民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冲突、政府公共信息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冲突等,后者则是指个人、集团、国家、社会四种不同类型主体之间的新闻传播法益冲突。前者主要考虑双方利益的重要性,后者则主要考虑实际力量对比,处理规则通常由法律明确规定,不需要法院进行法益衡量。不同类型法益主体之间的新闻传播法益冲突,有的是明显的,有的则是潜在的,如不同类型主体在新闻报道中的表达权配置存在很大差距。不同类型主体不仅在新闻媒体表达权分配上很不公平,而且在接收和使用新闻媒体方面也存在严重不平等。这种法益冲突属于政策层面的利益配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