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语
本来在原理上,直接民主是村民自治的灵魂,也是村民自治的最大特色和最有可能作出制度贡献的地方,但由于缺乏原理性的认识和论证,整个村民自治的实践在告别“直接民主”,走向“代议民主”。村民自治是我国直接民主的最后落脚点,现在来看,它已经逐渐接近日落的地平线。笔者理解立法者及理论研究者对“直接民主”的忌讳心理,“直接民主”在现代民主发展史上也确实没有留下多少好的名声,并且在民族国家层次的民主方案竞争中整体性地让位给代议民主。但事实上一个共和国并非只能有一种共和方案——代议民主,它还可以在最基层的微观民主中以自治构造直接民主的原则体系。村民自治本来可以有这样的实践机遇和前景,但现在却可能整体性地丧失。
1987年的试行法还仅仅是确认了村委会的管理机构地位,在原则上明确坚持直接民主原则,立法者也明确表达了对直接民主原则的支持。但到了1998年,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正式确立,再加上村庄规划中的行政化思维,导致村民会议的直接民主形式最终被“边缘化”[27]。
“代议民主论”逻辑下,我们可以看到从实践者、立法者到理论研究者的作业重点——以选举为中心,选举对象为村委会委员和村民代表;在议事规则上重视村委会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的直接民主权利在实际中仅剩余直接选举的权利[28]。这样,我们看到的中国村民自治的实践形态、制度形态与理论形态在“代议民主”的载体上已经高度同构,这种状况直到现在仍然维持着。[29]
【作者简介】
田飞龙,系北京大学法学院
宪法与行政专业博士研究生,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研究员。
【注释】 参见程恩富、胡乐明:《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经济日报出版社2005年版,第203页。
村民自治的历史,就断裂面讲,主要是针对被其部分替代的人民公社体制(人民公社本身被乡政府替代,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则主要被村民自治替代);就连续面讲,主要指1978年以来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整体理念和制度的发展史。关于村民自治史,罗平汉的研究较为深入全面,参见罗平汉:《村民自治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有关历史,参见罗平汉:《村民自治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9—10页。
尽管有经济学家如林毅夫提出“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来解释当时选择的计划经济体制,包括农村的计划经济,但人民公社化背后的理论逻辑及运动本身的政治建构思维,也是值得重视的。林毅夫的研究,参见林毅夫:《战略体制与经济发展》,载北京大学法学院编:《程序的正统性》(北大法学论坛 第一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2—142页。
规模大的数据证明为:一个公社平均由28个农业合作社合并而成,平均每个公社4700户,总人数达到上万人;公有化程度高的证明为:原合作社的生产资料和公共财产转移给公社所有,社员的自留地、房屋、牲畜等也要交公,并且明确了全民所有制作为集体所有制的发展方向。参见罗平汉:《村民自治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页。
崔乃夫主编:《当代中国的民政》(上),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版,第141页。
这种高度集体化的历史确实深远地影响到了改革开放以后农村集体生活的建构,农民一旦获得一定的个体自由(特别是以土地经营为核心的经济自由),即使仍然是很有限的,却几乎立即地发生历史的“钟摆效应”,在“集体化”的反方向不断强化“个体化”的意识累积与权利索求——这当然具有历史的合理性与正当性,但同样可能带有某种个体激情裹挟下的“非理性”,进而导致农村重建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的根本困难,并在很大程度上妨碍农村民主化所需要的社区情感、公共责任和长期理性的培育。村民自治即处于这样的“个体化”重构的历史氤氲之中,表现出浓厚的历史时空依赖与中国本土语境色彩。
罗平汉:《村民自治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5页。
参见罗平汉:《村民自治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1—24页。
果作村组建村委会的具体历史,参见徐勇:《最早的村委会诞生追记——探访村民自治发源地广西宜州合寨村》,载《炎黄春秋》2000年第9期。
参见山岔公社党委:《解决农村新问题的一种好办法——合寨大队建立村委会的情况调查》,1981年10月12日,转引自罗平汉:《村民自治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4页。
关于社会公权力的基本概念与一般逻辑,参见姜明安:《公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探析》,载袁曙宏等:《公法学的分散与统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5—197页。
参见赵秀玲:《村民自治通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3页。
关于早期村民代表会议的发展史,参见罗平汉:《村民自治史》,福建人民出版社,第99—110页。
标志性文件是《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发9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17号)。
统计数据来源于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研究课题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年版,第16—21页。
詹成付:《中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和未来的基本走向》,载张明亮主编:《村民自治论坛》(第一辑),中国社会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
参见陈兆华:《村民代表会议:进步还是倒退?》,载陈剩勇、何包钢主编:《协商民主的发展: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地方民主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4—274页。
有学者在中国村民自治研究中就明确承认“选举式民主都是代议式民主”,并对直接民主从原理到实践进行批评,从而凸现选举与村级治理的强度关联。直接显其真诚,但却难以敷衍其理论上的失误。这种理论主张正是笔者下文需要认真反思的村民自治的“代议民主论”。参见白钢、赵寿星:《选举与治理:中国村民自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二章及第七章第二节。
参见徐勇:《村民自治的成长:行政放权与社会基础》,载陈剩勇、何包钢主编:《协商民主的发展:协商民主理论与中国地方民主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94—203页。
参见彭真:《通过群众自治实现基层直接民主》,载《彭真文选》(1941—1990年),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06—611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政治制度的基础结构,也是乡镇以上民主体系的规范框架,笔者以为这并无不妥,乡镇以上的地方民主乃至国家民主的基本前景正应该围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样的代议民主模式展开。经验证明,在乡镇以上,除了有限范围内的直接选举之外,直接民主并不存在合理性空间。这与以直接民主为原则的村民自治系统具有本质性差异。村民自治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受到国家民主代议原理的强势渗透、诱导、规定和修改,因而逐渐出现原理性偏离,这需要理论上进行细致的分辨与纠正。
有关这三种自治概念及其区别,参见王禹:《我国村民自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8页。
笔者这里使用的“参与式民主”是在吸收参与民主理论、协商民主理论等基础上加以改造的一种民主概念,可以整合代议式民主之外的一切民主形式,在强形式上等于直接民主,在弱形式上等于公众参与。
村民会议向村民代表会议授权过多以至于村民会议处于被“架空”的地位,这一现象已经为一些学者观察到,如詹成付:《中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和未来的基本走向》,载张明亮主编:《村民自治论坛》(第一辑),中国社会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
参见王禹:《我国村民自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6页。
对于直接民主“边缘化”的思想与理论原因,詹成付解释为“目前有的同志拿间接民主的经验来裁剪直接民主、拿高层民主的做法去要求基层民主、搬用党在高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领导方式和方法于基层民主建设之中,这不符合基层民主实际,也不利于民主实践。”,他进一步提出“分层民主”的概念,强调村民自治要进行民主理论创新。这与笔者本文的基本问题意识和理论判断是一致的。詹成付的研究,参见詹成付:《中国村民自治的现状和未来的基本走向》,载张明亮主编:《村民自治论坛》(第一辑),中国社会出版社2001年版,第18—19页。
直接选举并非直接民主,或者并非直接民主的本质,因为直接选举仍然是指向一种固定代表议事的机制,而不是村民参与的机制。
如2007年6月16—17日由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主办的“村民自治与新农村建设暨纪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二十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收入的大部分文章仍然是关于如何选举的,较少的文章如高新军、何包钢的论文是关于农村直接民主和协商民主的;另外,如最近出版的张千帆教授主编的《新农村建设的制度保障》一书,其中村民自治是与农村选举放在同一专题下,并且所收入的文章都属于选举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