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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村民自治的制度起源、发展及内在逻辑

  
  这里的核心关切是:村民自治的直接民主原则是如何被“边缘化”的?其背后的基本逻辑是什么?上述对于村民自治史的简要描述将有利于笔者对此提供一个可能合理的解释框架。

  
  1、村民自治:为了国家,还是为了农民?

  
  咋一看,这个问题似乎很简单,村民自治当然是为了“农民”,或者干脆调皮一点地回答——既是为了国家,也是为了农民。但问题并非如此简单。

  
  1978年以来,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还是政治体制改革,为何都从农村开始?因为农村先进?基础好?恰恰相反。改革在农村先行,主要是因为农村改革的成本相对较小——城乡二元结构导致的农村整体性贫困,加之人民公社体制的整体性瓦解,农村无论是经济还是政治都没有多少“存量”,因而农村的任何改革在当时基本上都将是“增量改革”。在这种情况下,农村的改革一方面固然是为了农村自身的更新,但更主要的意义可能还在于为城市乃至国家整体的改革积累经验。村民自治也一样,同样是主要为了城市乃至国家的民主建设积累经验。徐勇明确指出,村民自治是逐级上推渐进民主的试验,而且具有地方自治的特点。[20]徐勇揭示的村民自治民主的传递性原则还可以得到有关立法者讲话的印证“他们把一个村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乡的事情;把一个乡的事情管好了,逐渐就会管一个县的事情,逐步锻炼,提高议政能力。”[21]如果以村民自治为突破口真的能够打通中国整体民主化的道路,那自然是全民族之福。但问题是,国家民主的试验任务委诸村民自治是否合适?为了国家民主的村民自治是否可能因为其任务规定而妨碍了更加丰富的民主想象力和实践空间,因而可能较为隐蔽地损害了村民的政治利益?而且,村民自治是否能真的如徐勇所言解释为地方自治?这些都是很值得严肃对待的原理性问题。

  
  前面我们回顾了村民自治的历史。如果有关研究者对于人民公社的“拦腰截断”式改造稍有记忆的话,就会发现在村一级和乡镇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制度之墙”——乡一级属于国家政权系统,而村一级属于群众自治系统,二者在中国现行体制下遵循的是截然不同的制度逻辑。更重要的是,村一级因其规模小可以实行直接民主,乡镇进行直接民主无论在制度上还是在时空条件上都被严格排除了[22]。因此,如果我们按照村民自治原本的直接民主原则和自治思维来推进村民自治的体系化建设,探索出一条中国村民自治民主之路,那么这种道路将只是村一级的,是农民的,除了选举经验之外,向乡镇以上的传递性其实是很弱的。现实是,既然村民自治仍然背负着为了国家民主的试验任务,它就不能不逐渐偏离直接民主原则而以选举为中心,以及发展出可以普遍适用于乡镇及其以上单位的“代表会议制度”。笔者以为,尽管代议制民主在村民自治中也存在需求,但村民自治在原理上不应偏离直接民主原则,而以代议制为中心。以代议制为中心的村民自治民主实践模式,只能理解为我们探索二三十年以来的农村村民自治民主是为了国家,而非为了农民。

  
  其实,真正适合进行国家民主试验的是乡镇乃至县一级,而非村一级,因为前者本身根植于国家政权系统,且与国家政权基本同构,后者则具有太多的不同于正式国家政权的环境与构造。因此,笔者以为现在到了为村民自治“减负”的时候了,我们说“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可以的,但如果我们期待村民自治可以合适并完整地提供一个中国国家民主的系统版本,则是不合理的,并且可能在实践上误导和损害了村民自治的创新空间和可能前景。村民自治本质上应该定性为一种区别于国家民主的自治民主,一种真正指向农民、为了农民利益并最终为了农民获得“合身”的制度保障以便进入现代中国不断扩展的政治体系与市场体系的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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