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必须注意选择恰当的立法策略
我国是一个法治后发展国家,又处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加上国家很大,各地情况很不相同,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时,不仅要处理好法律的稳定和改革开放的关系,还要处理好法制的统一与各地差异的关系。经过长期的探索实践,我国的立法在处理这两个关系中,主要采取了一些做法:
一是成熟一个制定一个。就是对改革开放还不到位的,可以先不立法或者先就成熟部分进行立法。比如民法典,早在50年代就开始起草,1979年一恢复立法工作就把制定民法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但起草了许多稿都感到难以适应实际情况。后来就改变了立法策略,把它分拆成若干个单行法分批分期地进行立法,先后制定出台了
民法通则、
继承法、
合同法、
物权法,现在又正在审议制定民事
侵权责任法,将来还要再制定涉外民事关系法。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将来再把它整合成一个民法典。这是多年来我们立法能取得这样成就的一个重要策略。
二是宜粗不宜细或先粗后细。有些事项需要尽快立法,但改革还不到位或者各地差别很大,则可以规定得原则些,先把制度建立起来,然后随着改革不断向前推进再逐步加以细化。华盛顿曾说,决定一个规则并让经济按这一规则运行比试图设计一个完善的政府更为重要。[7]如果立法一味追求健全完善而使法律迟迟不能出台,或者即使强行制定出台却不能适应实际情况,那么这样的立法就是失败的。
三是多条腿走路。我国的立法完全是从一张白纸开始的,需要立法的事项很多,如果都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显然无法适应法治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因此,我国除对立法体制进行改革,实行统一的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以外,还较多地使用授权立法,通过专项的授权决定或者在法律中授权,将某些事项授予国务院或地方进行先行先试,然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制定法律。
四是实行倒逼机制。按照事物的发展逻辑,有些法律本来应该先制定,而另一些法律应该后制定,但如果按照这个顺序来立法,有些制度的建立可能就要更慢一些,要走更长的路。为了加快立法进程,有些立法就把顺序颠倒过来,把应该后制定的法律先制定出来。
比如,在行政立法方面,本来应当先对行政行为进行规范,然后再出台允许“民告官”的
行政诉讼法和“官赔民”的
国家赔偿法。但如果按照这个顺序,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这两项制度就要推后许多年才能建立。为了尽快把这两项制度建立起来,同时也推进行政行为的规范,就率先制定出台了
行政诉讼法和
国家赔偿法,这样一方面可以促进立法机关加快相关法律的制定,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有关国家机关自行作一些规范。正是采取了这样一种立法策略,才促使
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等一批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较快出台。又如,国有
企业破产法也是先于规范企业行为的法律出台,尽管这个法律出台后,实际破产的国有企业并不多,但有了这个法律就极大地推进了国有企业改革,推进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治理结构的改善。
实践证明,这些立法策略是行之有效的,既推进了法治建设的较快发展,又保障了改革的顺利进行;既维护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又照顾到了各地的差异,是我国立法能够取得今天这个成就的重要经验之一。
四、今后立法的几点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