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阶段立法的主要成就:一是颁布了一部富有时代精神的新
宪法,把“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这一我国新时期的基本路线作为我国宪法的根本原则确立下来;二是改革形成了中国特色立法体制,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三是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框架,七个法律门类已经初具轮廓。
(五)第二阶段:1993年至2003年2月为深化充实阶段
1992年初,邓小平南巡发表重要讲话,深刻提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2]随后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在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此后,立法重点转向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法律支撑,相继制定出台了
公司法、
证券法、人民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
保险法、
担保法、
拍卖法、
票据法、
信托法等一批民商事法律,同时还制定出台了
立法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政府采购法等一批重要法律。
1993年到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任期内,除
宪法修改1件外,共通过78件法律,其中新制定法律62件,修改法律16件。此外,还通过了法律解释1件,法律问题的决定39件。1998年到2003年2月九届全国人大任期内,除
宪法修改1件外,共通过法律75件,其中新制定法律35件,修改法律40件。此外,还通过了法律解释8件,法律问题的决定30件。
这个阶段立法的主要成就:一是进一步修改完善了
宪法,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为宪法基本原则;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特色立法体制和立法机制,形成了独具中国特色的“三审制”、开门立法等制度;三是进一步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2003年九届全国人大任期结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步形成。
(六)第三阶段:2003年至今为完善形成阶段
这个阶段的立法重点是为推进科学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律支撑,成果是基本构建起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03年到2008年2月十届全国人大任期内,除
宪法修改1件外,共通过法律72件,其中新制定法律31件,修改法律41件。此外,还通过了法律解释5件,法律问题的决定22件。十一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通过15件法律,其中新制定法律7件,修改法律8件。
这个阶段立法的主要成就:一是进一步修改完善了
宪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
宪法,使之成为一项重要
宪法原则;二是进一步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特别是重点加强了关系民生的社会领域的立法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立法,相继出台了
劳动合同法、
就业促进法、劳动纠纷调解
仲裁法、
食品安全法、
循环经济促进法、
节约能源法、
可再生能源法、
企业破产法等一批法律,同时还制定出台了
物权法、
行政许可法、监督法等一批重要法律,到2007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三是在加强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开展了立法听证,将所有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布形成制度化,对建国以来的所有法律进行了清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