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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60年立法回顾与展望

新中国60年立法回顾与展望


陈斯喜


【摘要】我国60年立法走过的历程,跟整个国家的命运一样,可以分为两个30年、两个时期和两个三个阶段。从1949年到1978年的前30年,为改革开放前时期,我国的立法工作走过了初步探索、初步发展和停滞挫折三个阶段。后30年是改革开放新时期,立法工作也分为三个阶段:即第一阶段:1979年至1992年为快速恢复发展阶段。第二阶段:1993年至2003年2月为深化充实阶段。第三阶段:2003年至今为完善形成阶段。总结新中国60年立法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的立法,主要成就是:形成了一个比较成熟的立法体制;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立法机制;基本形成了一个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立法积累了一系列有益经验,包括:必须坚持当代中国的核心价值追求;必须坚持与改革开放相同步;必须坚持继承、借鉴、创新相结合;必须注意选择恰当的立法策略。今后,我国的立法会出现一些新的特点:一是从构建型立法向完善型立法转变;二是从速度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转变;三是以单项立法为主向以法典化立法为主转变;四是从较多使用授权立法向直接立法转变。
【关键词】新中国立法;60年;回顾;展望
【全文】
  
  新中国刚过60周年华诞,其立法也走过了60年历程。孔子曰:“六十而耳顺”。因此,在这个时候,回顾总结一下已经走过的历程,应该可以更加平心静气一些,做到知往鉴今。

  
  一、60年立法历程回顾

  
  我国60年立法所走的历程,跟整个国家的命运一样,可以分为两个30年、两个时期、两个3个阶段。

  
  从1949年到1978年的前30年,为改革开放前时期,我国的立法工作走过了初步探索、初步发展和停滞挫折3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1949年至1954年为初步探索阶段

  
  1949年9月,为建立新中国作准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除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还通过了中国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政协组织法,拉启了新中国立法的序幕。以共同纲领为主体的这三个法律文件,“是新中国立国的法律基础。”“构成了我国1949年至1954年这一时期内的根本法。”[1]

  
  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制定并解释国家的法律,颁布法令”。在这个阶段,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或者批准的法律共23件,包括政务院及所属各机构组织通则、人民法庭组织通则婚姻法土地改革法工会法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选举法等。此外,政务院依据职权还颁布了一批法律性文件。

  
  这个阶段立法工作的主要成就:一是开启了新中国立法历程并进行了初步探索;二是为新中国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三是为新中国各项建设提供了初步法律保障。

  
  (二)第二阶段:1954年至1958年为初步发展阶段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式建立。在次会议上,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此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共60件,主要包括: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逮捕拘留条例、军官服役条例、兵役法、警察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户口登记条例工商统一税条例等。此外,还批准了一批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颁布了一批法律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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