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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60年立法回顾与展望

  
  二是形成了统一审议制度。在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立法中,所有的法律草案或地方性法规草案都要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或者地方人大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在国务院立法中,所有行政法规草案都要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进行统一审查。从制度上实行统一审议或统一审查机制,有利于克服立法中的部门利益倾向。

  
  三是形成了一系列的开门立法制度。包括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公民讨论等一系列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公众参与立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实践证明,这些立法机制对保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3、基本形成了一个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原则把一个国家的所有法律规范组成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我国的法律体系,从法律规范构成讲,宪法是核心,法律是主干,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重要补充。规章虽然也具有一定的法的性质,但它不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因为规章主要是执行性的规定,基本上没有创设公民权利义务的权力,所以从制度、规则的创制方面讲,规章不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没有把规章作为法律体系构成的组成部分。从法律部门构成讲,我国的法律体系由七个门类组成,即:宪法及其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截止2010年2月,除宪法外,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232件,行政法规约700件,地方性法规8800多件。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其主要标志:一是七个法律门类都已形成;二是七个法律门类中基本的法律都已经制定出来;三是与宪法、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大都已经制定出来。可以说,现在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已经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无法可依的状况已经得到基本解决。今后我国虽然仍需继续制定一批新的法律和修改完善已有的法律,但在法治建设中更加突出的问题是严格执法问题。

  
  三、60年立法的主要经验

  
  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立法积累了一系列有益经验。

  
  1、必须坚持当代中国的核心价值追求

  
  法律不是一堆死的规则,而是有灵魂的。法律不仅是规则的载体,更是价值的载体。所以,立法工作也是给法律注入灵魂的工作。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3]意思是说法治不是简单的以法律来进行统治,而且要依照良好的法律来进行统治。

  
  那么什么是良好的法律呢?简单地说就是有道德的法律。而有道德的法律,就是能够体现时代核心价值的法律。那么,什么是当代中国最核心的价值追求呢?纵观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始终不渝孜孜以求的,首先是为了实现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然后再此基础上建立一个公平正义、民主法治、保障人权的社会。我们党在领导人民取得了国家独立和民族解放后所建立的社会主义,就是为了实现这些核心价值的社会。而在这些核心价值追求中,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首要价值追求。

  
  胡锦锦总书记曾指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4]

  
  温家宝总理也曾指出:“如果说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那么公平正义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公平正义就是要尊重每一个人,维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在自由平等的条件下,为每一个人创造全面发展的机会。如果说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政府的天职,那么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政府的良心。”[5]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是我国人民的长期理想和不懈追求,维护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首要任务。为了建立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必然要求实行民主法治。十七大报告:“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载入我国宪法,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 而保障人权则是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人权是人固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充分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和保障人的权利的社会。保障人权已经郑重载入宪法,是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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