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阶段,我们党对法制建设是比较重视的,立法取得了一定成就:一是制定了一部符合具有中国特色和富有民主法治精神的
宪法;二是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轮廓开始显现;三是初步了积累了一些立法经验。
(三)第三阶段:1959年至1978年为遭受挫折和停滞阶段
从1959年至1977年整整19年基本没有立法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只在1963年通过了
商标管理条例、军官服役条例(修正)和1964年通过了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居留管理条例3件法律。从1966年开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停止工作。1975年1月召开的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是在整个“文革”期间唯一的一次全国人大会议,这次会议通过了一部用“文革”语言写就的、没有生命力的
宪法。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1978年3月召开了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三部
宪法。在这一年里,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过3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3件法律。
后30年是改革开放新时期,立法工作也分为三个阶段:
(四)第一阶段:1979年至1992年为快速恢复发展阶段。
这个阶段历经五届、六届、七届全国人大。其立法重点是为重建社会秩序和推动改革开放提供法律支撑,成果是构建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
从1979年到1983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任期结束,除2件
宪法修改和1982年新
宪法外,共通过法律35件,其中新制定法律33件,修改法律2件。此外,还通过了法律问题的决定28件。1983年到1987年底六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共通过42件法律,其中新制定法律37件,修改法律5件。此外,还通过了法律问题的决定23件。1988年到1992年七届全国人大任期内,除
宪法修改1件外,共通过49件法律,其中新制定法律44件,修改法律5件。此外,还通过了法律问题的决定3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