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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60年立法回顾与展望

  
  在这个阶段,我们党对法制建设是比较重视的,立法取得了一定成就:一是制定了一部符合具有中国特色和富有民主法治精神的宪法;二是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的轮廓开始显现;三是初步了积累了一些立法经验。

  
  (三)第三阶段:1959年至1978年为遭受挫折和停滞阶段

  
  从1959年至1977年整整19年基本没有立法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只在1963年通过了商标管理条例、军官服役条例(修正)和1964年通过了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居留管理条例3件法律。从1966年开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停止工作。1975年1月召开的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是在整个“文革”期间唯一的一次全国人大会议,这次会议通过了一部用“文革”语言写就的、没有生命力的宪法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后,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1978年3月召开了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三部宪法。在这一年里,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过3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人民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3件法律。

  
  后30年是改革开放新时期,立法工作也分为三个阶段:

  
  (四)第一阶段:1979年至1992年为快速恢复发展阶段。

  
  这个阶段历经五届、六届、七届全国人大。其立法重点是为重建社会秩序和推动改革开放提供法律支撑,成果是构建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

  
  1978年12月党的十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立法工作迅速得到恢复。197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森林法(试行)逮捕拘留条例,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选举法、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7部法律。从此,我国立法工作进入了快车道,在较短时间内,重新修订颁布了现行宪法,相继出台了婚姻法民法通则继承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国有企业、土地管理法等一批重要法律。

  
  从1979年到1983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任期结束,除2件宪法修改和1982年新宪法外,共通过法律35件,其中新制定法律33件,修改法律2件。此外,还通过了法律问题的决定28件。1983年到1987年底六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共通过42件法律,其中新制定法律37件,修改法律5件。此外,还通过了法律问题的决定23件。1988年到1992年七届全国人大任期内,除宪法修改1件外,共通过49件法律,其中新制定法律44件,修改法律5件。此外,还通过了法律问题的决定3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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