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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保护法立法的末来走向

  

  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保护法的最终归宿,各国保护消费者的法令、政策均紧紧围绕消费者权利展开.且与民法典之规定一致,即在正面赋予其权利之后也以责任作为消费者权利获得救济之基本途径,此符合一般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一义务一责任三位一体的理论模式,而且也在实践中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制度规范。总而言之,消费者合同法虽然区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不同身份,但二者之间仍然具有缔约当事人的平等地位,消费者合同采用某些区别于一般民事合同的调整方法和法律救济措施,恰巧表现了现代民法在合同制度上的改革和进步。因此,消费者合同法的私法性质不容置疑。


  

  3.消费者安全法为民法上之侵权法的特别法。


  

  消费者安全法即是对消费者权利进行保障、救济和再强调的重要法律制度,其所以能完全有机地融入到整个消费者保护的领域,其一,在于它有着深厚的以人为本的思想基础作支撑。近代以来各国纷纷主张对人的尊严和自由的重视,并不断将这种重视上升为法令的内容,而以消费者安全法的形式对消费者进行的保护从根本上符合人本思想复兴之潮流。在消费者安全法中主要是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这便使得消费者在事前获得一种交易上的心理稳定感,因为责任也是一种担保。其二,责任制度的规定可以成为消费者受损后的救济制度,可以通过责任制度的法规基础以赋予消费者以法律上之强制力以实现其受损后产生之债权。如前文中所涉及到有关惩罚性赔偿和一般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即在事前、事后各个方面尽到对消费者利益保护之责。


  

  当然,现代社会的发展意识的产品责任在诸多方面发生了巨变,渐已构成对传统侵权行为理论的冲击并不断以更为灵活的形式改造着侵权行为法。如产品责任在归责原则方面的客观化(严格责任)就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侵权法的过错归责原则,使其有了更广阔的拓展空间和更大的包容性。在此,以消费者保护为落脚点的产品责任法,成为特殊侵权责任制度之一。


  

  质言之,消费者安全法不过是民法上之侵权法在民事领域的特别部分的延伸和发展。现代民事侵权法的改革和发展,表现为对居于强者地位的加害人责任的加重,表现为无过失责任在经济领域的扩张,表现为对自然人个人之人格权保护的加强,而消费者财产尤其是人格权利的保护,具有与一般侵权法归责有所不同的特点,将之在消费者保护法中单独加以规定和强调,可以强化和更好地实现民事侵权法的基本准则和基本制度。


  

  结论就是,未来中国消费者保护法属民事特别法之一种。


  

  4.消费者保护法为私法公法化的产物,但本质上仍属私法。


  

  事实上,现今世界各国对社会法及私法与公法之融合趋势关注颇多,而同时亦将消费者保护法、劳动法与经济法等一系列法律与法律部门划入其讨论范围。当然,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因当今世界之经济发展高度复杂性与社会变迁而发生的公法与私法相融合之现象,的确在很大程度上对传统私法的自治空间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也曾经一度导致了学者对传统私法的地位保持与发展前景的担忧。但是,当我们细心观察之后,现实并非如当初想象的那么严重,传统的私法自治并没有丧失其在现代社会中的支配性地位,而在中国,对私法自治的欲求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迫切,因为,当下中国需要的更多的仍是私法对人格的尊重和财产的保护,因此我们仍应在中国这样一个民法文化缺失的国度,重视培育与发展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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