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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保护法立法的末来走向

  

  (二)对现行立法体系的评价


  

  当今世界各国对于消费者保护之立法大致采用两种体系:一为“基本政策模式”,即以消费者保护法规定基本的政策性纲领和实施任务,在此基础上,另行制订各种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单行法规;一为“一般法律模式”,即将消费者保护法作为一部具体的法律规范加以规定,直接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某些特定义务,同时规定经营者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而有关消费者保护的其他各种具体问题,则由《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其他单行法规分别加以规定。


  

  中国消费者保护立法采用“一般法律模式”,其优点在于: “消费者保护”的观念通过一部单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强调和阐明,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地位,具体规定了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及其法定责任,其中某些规定可以作为裁判规范加以适用,并与其他单行法规中有关消费者保护的规定相互衔接,可以发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作用。但此种立法体系的缺陷在于:消费者保护法的性质不明;消费者权利性质不明,范围不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相互关系性质不明;消费者保护法立法体系缺乏系统性,结构松散,导致重复立法及法律冲突。


  

  为此,笔者认为,如同消费者保护立法冲破传统民法的立法体系和法律基本原则一样,中国未来的消费者保护法在立法模式上不妨另辟蹊径,抛弃外国有关立法所采取的“基本政策模式”和“一般法律模式”,大胆创新,根据中国的国情,借鉴外国的先进立法经验和教训,探索和确定中国消费者保护法之全新的立法模式即“基本法模式”。


  

  二、中国未来《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构想


  

  如前提及,笔者设想,中国未来消费者保护立法,应当考虑采用系统化、一体化的立法模式,即以民法典所确定的基本准则为基础,以民法典所确定的基本制度(物权法、债权法、侵权法等)为支撑,以民事单行法、行政法规、经济法规乃至刑事法律等作为辅助,制订相对独立的《消费者保护法》。此部综合性的法律,其基本性质为民事特别法,将全面、系统、成体系的对有关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法律准则做出全方位的规定,成为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法。此部法律的具体内容将由三部分构成:


  

  (一)消费者政策(法)


  

  消费者政策(法)将规定中国消费者政策的基本要点和基本原则,同时规定消费者行政,确定消费者保护之立法、司法的基本准则。此部分内容首先将借鉴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定的消费者政策,对以下要点予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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