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滥用所致侵权的类型,既存在侵害他人财产的侵权类型,包括破坏用户的计算机硬件的侵权、窃取他人虚拟财产的侵权、非法侵入他人(虚拟)财产领域的侵权、妨害他人正常行使权利的侵权等;又存在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侵权类型,主要是指侵害他人隐私权以及侵害与隐私权相关的人身权益的侵权等。
5、网络环境下着作权滥用所致侵权的救济
着作权滥用的救济途径大致可以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两类。
公力救济,就是指在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之可能时,借助国家公权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到网络环境下着作权滥用所致侵权的公力救济,主要就是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然而,起诉虽然在物质上可能获得较多的补偿,在精神上也可能获得较大的抚慰,但却很难找到能够准确适用的法律依据,因此,就目前的现实状况而言,胜诉的可能性很小》[10]。
私力救济,就是指在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之可能时,并不借助国家公权力,而是通过自助努力或者社会组织中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私力救济一般主要包括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或中介组织组织当事双方和解两种方式。但是,就网络环境下着作权滥用所致侵权的私力救济而言,难度也很大,主要是因为:首先,由于网络空间的非现实性,仅凭个人力量,滥用权利者很难被固定为某个具体的责任主体;其次,由于没有公权力作为后盾所形成的威慑力,即使双方自行和解,笔者绝对有理由相信处于绝对弱势的、被侵权的计算机用户所牺牲的利益将是巨大的——何况,在这种情形下,期待双方自行和解几乎根本不可能——在目前的诉讼中几乎完全不可能败诉的、拥有强势话语权的作者又怎么可能因为畏惧诉讼的不利益而选择自行和解呢?
由此可见,在目前的情况下,由于相关优质法律资源的匮乏,因网络环境下着作权滥用而被侵害合法权益的民事主体,在寻求救济时不得不面临这样的尴尬——挽回因着作权侵害所致之损失,却是以比这种损失更多的利益损失为代价换来的,更有甚者,即使付出了大量的物质的和精神的投入,仍然无法实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
综上所述,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扩张趋势在社会生活中有着鲜活的表现,而着作权滥用以致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是活生生的现实。更可怕的是,由于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扩张和滥用,使得着作权的保护面临一个恶性循环——网络着作权的扩张和滥用压缩了计算机用户的利益空间,直到计算机用户因为尊重作者的着作权所获得利益比他因此而损失的利益还要少时,他们无疑就会选择不再尊重作者的着作权,这样,反过来又对本来就相对脆弱的网络着作权保护形成危害,那么,作者就会愈发的试图强化着作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带来新的、更为严重的着作权扩张和滥用,当然也就会随之带来更为严重的着作权被侵害的情况。而关于解开这个死结的大致思路,在本文中,笔者已经零星涉及,然尚不系统,但是,笔者相信,在各式各样的解决思路中,完善和合理化相关法律规定,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规制提供丰富而优质的法律资源,无论如何都是最重要的和最关键的一环。
【作者简介】
王汇杰(1985—)男,河南洛阳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07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注释】【爱尔兰】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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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关的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判决只能援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权利的条款,援引着作权等民事法律条文的诉讼尚无一例为法院判决所认可。例如在着名的雅虎中国诉奇虎360安全卫士案中,法院判决即称“雅虎助手为恶意软件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