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权利扩张的过程中,强权集团充当着锋锐角色,他们往往握有大量垄断资源(着作权或者是这些垄断资源的内容,或者是这些垄断资源的产物)而无孔不入的根植于社会的土壤中,因此,为了垄断资源带来的巨额垄断利润,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强权集团便会动用自己的积淀已久的力量,影响立法过程,从而影响权利界限的走向,缘于此,鉴于着作权是各种垄断资源中一种,强权集团也就一定会极力促动着作权权利扩张,从而延续他们既得的、但并不合理的利益独占。
(3)私权属性强化
我们知道,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7],而且是一种非绝对化的、必须兼顾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特殊私权[8]。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私权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特别是在自然权利理论内涵向外延展的影响下,纯粹私权与特殊私权的分界也随之愈发模糊,着作权,借助由网络带来的这次变革的契机,也几乎被纳入到纯粹私权的范畴中去,而这样一种变化,必然伴随着着作权刚性的强化和边界的延伸——相应的,毋庸置疑,着作权权利也将得到扩张。
3、扩张的反制思路
(1)着作权法定主义
着作权法定主义就是说着作权的类型、着作权的内容和着作权的保护方式都必须由法律做出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在法律规定之外,不得私自创设着作权类型,不得私自解释着作权的内容,不得采取法律规定之外的着作权保护手段等。由于在网络环境下,作品具有非实体性和传播广泛性的特点,着作权的排斥效果极其明显,或者说,着作权的垄断结果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对于这种很容易对他人权利形成压迫的权利,从法律上进行严格限制无疑是反制着作权扩张的首要思路。
(2)新的着作权保护策略
着作权法定主义虽然具有其积极作用,但是,这是以可能造成着作权法制度表现出较为严重的滞后性为代价的。这是因为,就目前的着作权保护策略而言,在着作权法保护制度框架内的种属区分太稀缺、太概括。而我们知道,着作权的权利内容是很丰富的,且并非所有的具有着作权的作品都应该具有着作权的所有排他性权利事项,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完全可以打破惯例,采取一种全新的着作权保护策略,根据具体情况,对不同的作品赋予不同的、同时也是必要的那些权利事项。而不能无视不同作品具体情况和具体的利益需要,一律予以相同的保护。
(3)独立自主的着作权法立法
我国着作权法立法,应当以坚持独立自主为原则,特别是在国际着作权的发展由强权主导的条件下,为了防止发生不适合我国国情的、着作权扩张的情形,即使我们需要吸取国外积极的立法经验,也必须切实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真正利益诉求,不能盲目模仿、抄袭。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深深植根于本土现实中的、足以有效率的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反映利益相关方和谐关系的着作权法制度。
4、网络环境下着作权滥用所致侵权的模式和类型
我们知道,权利滥用是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故意超越权利界限,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9]。所以说,权利滥用必然导致侵权——“故意”表明滥用权利的人存在主观过错,“超越权利界限”表明滥用权利的人的行为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害”说明存在损害事实,而其中的因果关系的确立也很明显。所以我们说,网络环境下着作权滥用所致侵权的模式,实际上就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一般侵权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