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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扩张及滥用

  
  由此观之,我们会发现,基本的,由于着作权之智力成果客体具有容易被复制、被习得的特征,为了鼓励创新以推动社会发展,需要赋予这些智力成果的创造者以垄断的专有权利,以使其在物质上、精神上取得补偿,保护和激发人们创新的积极性——这就是着作权法制度的表层价值追求。

  
  沿着前文所述之历史演进中的思路,探求着作权权利人的利益遮蔽下的着作权法制度所最终关注的法益,我们又会发现,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充分而适当的信息公开并进而致知识得以传播到需要它的所有社会角落——才是着作权法制度设立的根本价值渴望。

  
  总而言之,着作权法制度就是这样架构起了传统的、“三方共存互促”的利益均衡体系——着作权权利人的利益、相应义务的承受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三方利益平衡,及建筑在这一平衡之上的着作权法制度的表层价值追求与根本价值追求的和谐——这些还需要通过着作权法中精细而准确的制度平衡设计才能够上升为法律制度的现实。

  
  2、着作权法制度的传统利益均衡体系引导下的制度平衡设计

  
  (1)“公共领域”

  
  在着作权法的基本理念中,“思想”和“表达”的二分法为“公共领域”的设置供给了基础理论养料和土壤。所谓“公共领域”,就是说,将那些任何人都有权拥有的思想排除于着作权保护制度框架之外,提供了一个社会公众自由传播、学习、利用知识的平台,使一些最根本、最关键的社会公共利益事项得以确保和实现。

  
  (2)“权利获取限制”

  
  在着作权法中,不是任意的作品都能够当然的获得着作权权利,只有那些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符合被赋予着作权权利的基本条件,而以“独创性”作为一种底限的坚持和控制,可以把大量事实性的表达或虽非事实性但在形式上不具有任何创新的表达排除在着作权的专有范围之外,从而在“质”上把握并促进具有“独创性”的、真正意义上的创新成果的大量涌现,并最终惠及社会。

  
  (3)“权利行使限制”

  
  当作品取得着作权后,权利人行使着作权也将受到一些限制,这些限制主要是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着作权权利保护期限制度和“着作权用尽”制度。其中,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无偿的使用着作权人作品的法律制度;法定许可制度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无需征得着作权人的同意即可有偿使用着作权人的作品的法律制度;着作权权利保护期限制度是指法律为着作权的权能规定一定的期限,超过期限则该项权能不再存在的法律制度;“着作权用尽”制度是指着作权之垄断的专有权的行使仅存在于负载智力成果的作品的首次销售,而不存在于首次销售之后的这种物品本身,从而防止权利人因对知识信息这种无形物的专有而无限制地控制负载这种知识信息的有形物的法律制度。

  
  综观之,由“公共领域”、 “权利获取限制”和“权利行使限制”组合而成的制度平衡设计,既有利于着作权权利人的利益保护,又有利于其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既有利于保证智力成果获得稳定确权,又有利于更丰富的促生创新作品;既有利于着作权法制度表层价值追求的实现,又有利于着作权法制度根本价值渴望的满足。可以说,“共存互促”模式的利益均衡理念,加上与之相配套的着作权法制度设计,一种传统的着作权法制度下的利益均衡样态达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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