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网络的发展对着作权法制度下业已形成的
传统利益均衡状态的冲击
在计算机网络出现以前,甚至是在计算机网络普及以前,以纸张、磁带或光盘为载体的智力成果出版物,是着作权法所调整的所谓作品的主要内涵,因此,在这样的环境下存在着的着作权法制度所构筑的传统利益均衡体系也主要的是以它们作为现实参照的。
然而,不能回避的是,基于计算机网络的迅速普及,一些人们延续了数百年之久的日常生活方式已经悄然的发生了变化——人们很少再亲自去图书馆借阅书籍,而更多的在数字阅览室中浏览自己需要的知识;大家一般不会再聚集在沙龙里抒发意见和交流心得,而这样的事情却在BBS(电子公告板系统)或网络论坛中愈发热烈起来;人们越来越依赖网络而获取信息,而且这种转变正在被事实证明更为高效和切实可行——网络科技的发展是如此深入的渗透进了社会生活中去,甚至主导了在一些基本面的变革,那么也就不可能不对同样与知识、信息密切相关的着作权法制度形成冲击,从而留下自己的痕迹,甚至雕塑并融入一种新的利益均衡模式。具体而言,笔者将网络的发展对着作权法制度下业已形成的传统利益均衡的冲击,概括为以下几点:
1、一个背景:商业化的“填充网络权利的空白”
近现代以来,人类社会的商业化浪潮汹涌澎湃,不仅商业活动本身在不断挤占并统辖着人们的物质生活,而且商业观念也在不断渗透人们的精神世界并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因此,产生并发展于这一时期的计算机网络也就无可避免的被粘贴上了商业的符咒。计算机网络的产生和发展使得原本只能体现于油墨文本之上的作品可以被数字化,而数字化了的作品凭借计算机网络可以获得前所未有的广泛传播,这种作品数字化和高开放度传播的现实反映于着作权法上,就是目前已经被许多国家都加入到着作权保护制度框架中的数字化权和网络传播权,这些被写入着作权法中的权利事项在表明着作权人私利益被关注和承认的同时,也宣告了网络上没有了“免费的午餐”——从此,计算机网络最初的设计者们所希冀的、能够实现信息的自由、方便、快捷的传输的、汇集并传播全人类文化成果的“信息高速公路”已经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黄粱梦境了——而这,恰恰是计算机网络赖以产生、存在和快速发展的本来面目和根基所在。
事实上,更值得忧虑的是,着作权人的权利向网络空白的移植和填充是在商业主导下进行的,与着作权法制度成型时社会对公共利益的关注的背景不同,商业对私利益的痴迷和崇拜得以藉由网络发展而涉入原本铁板一块的着作权法制度的传统利益均衡体系中去,并使得这种“网络权利空白填充”从一开始就显现为作者对其作品所可能交换来的货币的追逐,而罔顾那些本应受到同等关注的社会责任。笔者认为,这样一种商业主导下的“网络权利空白填充”,在被具体解释或适用时,有很大可能会形成新的利益博弈结果——私利至上,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被搁置,甚或被抛弃。
2、另一个背景:着作权的“南北分歧”
我们知道,着作权法制度关注两个方面的价值,即鼓励着作权权利人创新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文化的顺畅传播及人类文明的传承。
需要我们注意的是,不同的国家,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因而具有不同的价值选择偏向。发达国家在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居于领先地位,是知识的总体输出方,因此,他们会更加关注着作权权利人的利益;相对应而言,发展中国家则更需要信息的充分流动,给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提供足够的智力支持,所以也就会更加偏向于促进信息的传播。如果说,着作权法制度的传统利益均衡是形成于当代发达国家的“发展中”时期而具有较为中肯的内容的话,那么,伴随网络发展而衍生出的这些新的着作权权利事项——由于无论是网络的发展还是网络着作权的发展都是由当代发达国家主导的——无疑是以当代发达国家渴望保持领先地位、试图建立文化霸权的动机为出发点的。所以,如何应对这种来自着作权法制度的“前辈”的变革冲动,同样是处理“网络的发展对着作权法制度下业已形成的传统利益均衡的冲击”这一问题所必须面对的、不可被忽视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