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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扩张及滥用

  
  3、一种现实:利用技术保护措施反限制

  
  由于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下,作品一般又都同时具有数字化特征,这使得网络作品既容易被复制、修改,又容易被大范围传播,所以,网络作品较之普通作品,其着作权有更大的几率被侵害。因此,网络作品的着作权权利人往往会采用一些技术手段或方法来保护其权益,这种着作权权利人为了防止他人非经授权接触或使用其网络作品而采取的技术上的私力救济我们习惯上成为技术保护措施。

  
  常见的技术保护措施有:文件加密、逻辑口令、文件格式限制、数字水印及防火墙技术等,值得肯定的是,这些措施确实对网络作品的着作权保护贡献良多,但是,问题在于,这些技术保护措施在事实上形成了针对着作权限制的技术反限制机制。也就是说,技术保护措施与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着作权权利保护期限制度和“着作权用尽”制度的冲突无疑是使“网络的发展对着作权法制度下业已形成的传统利益均衡的冲击”这一现象产生的重要技术根源,更进一步的说,技术保护措施对着作权限制的反限制已经成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扩张的最有力的现实证据之一。

  
  4、另一种现实:着作权权利获取限制的宽泛化

  
  在网络中,究竟什么样的作品才能获得相应的着作权,根据一般着作权法理论,从内容上讲,“独创性”是最关键的控制阀门;而从时间上看,作品发表则是公示着作权的旗帜。但在这里,网络条件造成的困难是,究竟哪些才是真真正正的发表了的作品,或者说,网络条件下究竟怎样才可以被判定为“发表了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例如在作者个人BLOG上发布的不成体系的、非正式成文的想法、猜测、初步设想等与我们传统意义上的发表作品是有明显区别的,因为这种发布属于作者纯粹个人的、任意性很强的行为,并没有出版方或公权利的介入以对实际不符合发表条件的所谓“作品”进行筛选和过滤,这样就在网络上形成了一种奇怪局面,即这些所谓作品虽然具有“表达”的外观,其实质却只不过“思想”而已,换句话说,人们在BLOG、BBS等网络媒体上发布的绝大多数信息都不能成为“具有独创性的发表”。但事实上,这类所谓“作品”的作者却将之人为的规定为“发表独创性作品”,从而将私权利扩张并侵入到原本的公共信息传递领域。

  
  而且,进一步深入,我们还会发现,即使其中极少数确是“发表独创性作品”,但是,鉴于网络环境导致的低成本而方便的复制和传播,如果作者自己并没有明确申明权利而将之公之于诸如BLOG、BBS之类的原本就是发布一些免费共享信息的媒体之上,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将之视为是一种默示许可?假如我们不能将之视为一种默示许可,那么这类明知一但发布,极容易被他人视为免费信息资源而获取、使用、改编、传播的行为,是否可以被理解为作者未尽到自己的谨慎、注意的义务而为自己的权利被侵犯负责?笔者认为,这类行为在法律上应当被视为默示许可,即作者许可他人可以免费获取、使用、改编、传播其作品,因为根据公平负担精神,我们不能因为着作权权利人个人的不谨慎而加诸于相应义务人更沉重的注意义务,否则这在实质上必然构成显失公平。当然,如果作者已经在发布时明确申明了权利保留事项的,则不在此例。

  
  综上,网络环境下,着作权权利获取限制的宽泛化使得本应被划定在“公共领域”的那部分利益内容被作者圈占——自不必说,这又是一个由于“网络的发展对着作权法制度下业已形成的传统利益均衡的冲击”而生发出的极具说服力的现实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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