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扩张及滥用
王汇杰
【摘要】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可谓是目前发展最快的一种著作权类型,因而,关于该种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在法学界吸引了大量学者的关注——相应的,关注著作权权利限制的就较少。然而,必须承认,任何权利都是有界限的,权利若被超越界限而行使,则将导致权利的滥用,他人的权益将因此受到挤压甚或侵害。据此,观察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我们发现,由于其独特的互联网传播环境和鲜明的技术特征,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权利界限,较之传统媒介环境中的著作权,具有强烈的扩张趋向,并且这种扩张趋向的张力是如此巨大,以至于在某些方面超越了限度,生发出一系列著作权滥用问题。本文结合权利界限和权利滥用等法学基础理论,从现实层面切入,于理论层面思辨,分析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扩张及滥用问题,并提出一些自己的想法,以求教于学界前辈。
【关键词】网络环境;著作权;权利扩张;权利滥用
【全文】
一、权利扩张与权利滥用
1、权利释义
权利在不同的视野中,有着不同的含义。即使是在法学上,关于权利的含义也是众说纷纭,有的认为权利就是一种法律赋予某人的行为资格,有的认为权利是法律允许某人行为的自由,有的认为权利就是法律规定的某人行为的可能性。
在这里,笔者更加倾向于将权利理解为一种行为模式——为利行权,以权获利——权利人为了一定之利益去争取并获得足以实现该利益的权能,而权利人只能通过行使法律规定好了的权能来实现目标利益。这样,权利便被分解为相当于资格、自由或者可能性的权能部分和基于对权利的终极关怀而展开来的利益本质,而这,正是权利存在的原因——权利的存在就是通过区别不同权利人的权能而区别并分配不同权利人的利益,从而最终在法律上将人与人区别开来。
另外,关于权利,我们不能忘记的是,权利必然要存在某种界限(而且在法学领域,这种界限往往是通过法律设置的),通俗的讲,就是权利应当在适当的时间、地点,对适当的对象行使——这是因为如果权利没有界限,那么全体权利人的权利就会相同,这样权利就无法将不同权利人的权能区分开,也不能将不同权利人的利益分配开,更无法将人的个性凸显出来,如此,权利就无所谓存在了。所以我们说,没有限制的权利是不存在的。对此,历史学家修昔底德借斯巴达流亡国王德马瑞斯特之口这样评论道:“尽管自由,但不是在一切方面都自由;他们有一个叫做法律的主人,他们对这个主人的畏惧甚至超过你的臣民对君王的畏惧[1]。”
2、权利扩张的必然与偶然
继前文所述,权利是被规定了界限的行为模式,这里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权利的界限并非是固定不变的,而权利界限的变动如果使权利内涵容量增加,就可以称为权利扩张。笔者认为,权利扩张既有必然的成分,也有偶然的因素。
权利扩张的必然性主要从社会发展的永续性和人性的不可违反性而获得支持。社会是永恒发展的,那么社会的物质内涵和精神内涵总体上也总是向着更广博、更丰富的方向前进,这样,无时不刻在向社会内容的每个角落渗透的权利就同样会向着更广博、更丰富的方向延展。另一方面,人性总是会在总体上促动人们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考虑到权能与相应利益的同步性和一致性,人们也就总是会在总体上寻求更广博、更丰富的个体权利,这就是权利必然扩张。但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权利扩张的必然性在常态下只是一种趋势,而在个别情况下才会成为具体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