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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路向

  

  2.健全畅通的公众参与和利益表达机制。政府法制建设的进一步推进需要政府机关自身的努力,但是仅靠政府机关的努力还不能顺利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这既有政府机关自身的能力原因,也包括政府机关可能存在的惰性问题,还需要依靠公众的参与,特别是行政相对人参与到政府法制建设中尤为重要。目前已有一些法律文件规定了社会公众对政府法制建设的参与机制,例如立法法规定了立法活动的公众参与机制,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规定了相应的听证机制和其他的公众参与机制。随着政府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需要不断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包括网络舆论等新媒体监督渠道在内的民主监督机制。逐渐完善的公众参与和利益表达机制,将为我国政府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不断提供动力和环境基础。


  

  3.大力加强市县和基层的依法行政工作。前些年发生的湖南嘉禾县强制拆迁案件和河北定州拆迁打人案件,以及刚刚发生的贵州省瓮安县6.28打砸烧事件,都充分表明市县政府是我国政权体系中的基础环节,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承担着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管理职责,直接面向广大民众,需要直接处理各种具体、现实的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如果不能严格依法行政,工作稍有疏忽就会造成严重的违法侵权后果。因此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也是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的根本途径。而且历史经验证明,政府法制创新的动力和智慧源泉在地方、在基层、在民众之中。因此,大力推进市县政府和基层组织的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基础和关键。


  

  4.各级政府应建立依法行政领导机构。我们党提出的治国基本方略是依法治国,我们党执政的基本方式是十六大提出的依法执政,就各级政府机关而言,基本准则就是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是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基本政策,依法行政是基本准则。要实现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远期和近期目标,必须切实加强各级党委和政府对于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此前一些省成立了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由书记担任组长,建设法治政府的责任机制问题抓得紧,效果不错。但是在中央层面和许多地方,一直没有专门成立依法行政领导机构,不利于推动此项工作。因此,在各个层面建立依法行政领导机构,加强党委和政府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应作为政府法制建设的一个基本要求。


  

  5.建立符合国情的法治政府评价指标体系。政府法制建设30年,已经取得有目共睹的许多成就,但如何才能确定政府法制建设的成效和水平呢?如何才能确定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是否实现呢?笔者认为,确有必要建立法治政府评价指标体系,也即“法治政府GDP”,作为衡量法治政府工程建设是否达标的基本衡量指标或者量化标准。这是科学发展观在政府法制建设工作中的积极运用。要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法治政府指标体系,必须通过调查论证,把握实际需要,设立科学指标,才能准确衡量行政法治化的程度。须要指出,在方法创新过程中,切忌将指标设计得过于简单化或过于复杂化,特别是以形而上学的眼光来看待这些人为设计的指标,例如片面地将所谓零争议、零申诉、零复议、零起诉等作为衡量法治政府的指标,这既不符合实际,也歪曲了法治的本意。


  

  6.促使行政公务人员树立现代行政法治观念。观念更新是制度创新的前提和向导。在新形势下深入推进政府法制建设,必须首先注重通过教育培训推动观念更新,促使广大行政公务人员牢固树立起现代行政法治观念,包括宪法至上、尊重人权、行政权限、行政民主、行政服务、程序法治、政府诚信、接受监督、权利救济等观念。对于政府机关工作的领导同志来说,还要适应新形势、转变旧观念,树立新的民意观、发展观、政绩观和治理观;对于政府机关工作的年轻同志来说,还要注重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行政法治发展观。这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义。


  

  五、结语:行政指导是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突破口


  

  建设服务型政府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不可能一招制胜、一蹴而就,需要从诸多学科领域加以深入研究,需要全社会从多个角度作出长期努力。特别是需要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宏观背景,选择从服务型政府的管理方式入手,通过以推行行政指导为代表的行政管理方式创新及其法治化路径探索,为建设服务型政府提供更切实有效的行政法律制度保障。


  

  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随着经济改革不断深入和政治改革稳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提上日程乃至优先推进,行政管理方式和行政法律制度开始了走向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的革新进程,政府角色由管制者、司令员、传统家长正逐渐转变为指导者、服务员、合作伙伴,政府职能正逐渐由简单片面(或全能无限)转变为适度有限,政府规模正逐渐由庞大(或极小)转变为适中,政企关系正逐渐由对立、疏远或者胶着转变为指导、服务与合作,行政方式正逐渐由单一、单向、强制转变为多样、互动、柔性,行政法制正逐渐由管制型、秩序型、命令型、一味赋权型或一味控权型转变为服务型、给付型、指导型、权力与权利平衡兼顾型,行政法学也逐渐由机械行政法学、静态行政法学、单纯工具行政法学转向能动行政法学、动态行政法学、综合功能行政法学。由于对政府角色调整、政府职能转变、政府管理方式创新,人们逐渐有了新的认识和日益迫切的革新愿望,许多地方、许多行政管理领域的同志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取得积极成效和创新经验,但也亟需总结提高,明确前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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