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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路向

  

  从当今一些重要法治国家的情况看,21世纪政府法制建设的总趋势是:因政府机关承担更多的职能,故依法赋予其更多的职权、职责特别是行政指导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因世界性民主化潮流的深刻持续的影响,而赋予行政相对人更多的主动参与行政过程的选择机会;同时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包括多渠道监督和程序约束、公开透明的方法,增强对行政权力行使过程的监督约束效果和追究责任效果,以及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效果和信赖保护效果,从而逐步建立起民主法治政府,即体现出民主精神、科学精神和法治精神的现代行政法治系统。从而形成民主、高效和规范的政府法制,实现广义的行政法文化革新,这可谓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础条件。


  

  对于我国的政府法制而言,行政法文化革新的基本追求就是上述民主精神、科学精神和法治精神的实现,这三种精神追求的具体表现,也就是新时期行政改革创新或曰政府法制建设的如下三个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发展趋势:


  

  一是政府法制的民主化发展趋势。例如,行政主体和行政权力的多元化、社会化发展,行政相对人更广泛和主动地参与行政过程,在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受到更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其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将受到更多关注,更加注重依法保障公民参与、行政公开、非强制性行政方式的采用等各项行政民主制度的逐步扩大与有效实施。


  

  二是政府法制的科学化发展趋势。例如,在政府法制实践中更加注重现代科学技术的运用和行政管理理念与方法创新,特别是电子政务的全面推行、电子政府的稳步建立、电子手段的广泛采用、网络监督的普遍接受,更加注重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规范与效果、成本与效益的协调和平衡,政府法制运行模式更符合我国实际和世界潮流。


  

  三是政府法制的法治化发展趋势。例如,在“人权入宪”的背景下,政府机关的行为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具有更强的预期性,具有“双刃剑”特性的行政权力将更严格地纳入行政法治的原则和规则的约束下运作,人权保障更加受到关注和依法推进,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救济更加充分。


  

  四、行政改革创新的基本路向和工作重点


  

  (一)行政改革创新的基本路向


  

  在前面所说的背景因素作用下,行政改革创新的大趋势、大方向如何?我的看法是:我国行政法制和行政法学正处于转型发展的过程中——行政法制实践在行政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的世界潮流影响下,在以人为本的价值目标引导下,正在走向柔性管理和高效管理,着力于方式方法创新,这是成本低、风险低、效率高、成效稳健、易成共识的一种选择;行政法学的学科体系正发生前所未有的重大变化,行政法的原则、主体、行为、方法、程序、监督、救济等理论认识,都或多或少、或深或浅地发生了变化,并深刻影响着政府法制实践,其稳健取得成功的革新经验还会逐渐显现出政府法制改革创新的国际示范参考意义。那么其发展方向和路径究竟如何呢?我觉得至少下面三个要点特别值得关注:


  

  1.柔性管理:“以人为本、行政民主”的内在要求。首先,要实行柔性管理。并非所有的行政管理行为都需要采取强制的方式,如果那样做,就会造成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普遍冲突、尖锐对立,不利于建设和谐社会。其次,要注重行政谦抑。过去的行政管理是强权行政、高权行政,行政机关高高在上,现在则要自我约束。再次,要实行民主行政。公民和社会组织更多、更积极地参与到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实务中来,开始成为普遍共识、基本要求和行为模式。第四,要追求政民互动、和谐。这也是一个趋势,现在很多行政改革创新都体现了这样一个要求。这也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政府形象的内在要求。


  

  现在不少学者开始注重研究柔性的行政管理机制所倡导的行为方式,如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等。行政指导相对人可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行政指导,即便不接受,也不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行政合同的协商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可以与政府机关进行协商,就某些内容讨价还价。另外还有行政资助、行政奖励、行政经营、指导性的行政计划和规划,这些都是新的行为方式,是人性化、柔性化的管理方式方法,更多地尊重对方的意愿。这些情况给予我们一个启示,就是现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正发生很大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必须跟上这一变化过程。


  

  从世界政治与法律制度史的角度看,民主的发展脉络是从直接民主到间接民主,再回到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结合形态也即综合民主。对于行政管理、行政法制实践来说,作为行政机关的正当性基础的代议制民主是间接民主,行政相对人主体性地直接参加到行政活动中来是直接民主,当下行政管理实践中越来越多地增加了直接民主的成分,二者不可偏废,相互密切联系、相互发生作用,出现新的民主形态——综合民主,它促使当代行政管理和行政法的主体理论、行为理论、监督救济理论都发生很大变化。[vii]这就是注重人本身、强调新民主,对我们整个的行政管理或行政法制发展带来的一种影响或发展趋势。换句话说,真正做到行政相对人更多地、主体性地参加到行政管理、行政法制工作中来,这是特别应予注意的行政改革创新路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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