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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基本路向

  

  2.高效管理:采用高新科技带来巨大冲击和深刻影响。高新科学技术的采用对于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实务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常常让人们大跌眼镜,人们对它的认识还远不充分。原先认为不可能实现的事,往往因为高新科技的积极采用而变得可以做到了。例如,“电子眼”、“呼死你”、行政相对人信用档案库、对于行政行为的定量评估、电算化的裁量基准、电子政务信息平台等等,这样一些高新科技的采用及其形成的人机系统,能够给行政相对人、给行政管理机关带来诸多的便利,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在行政法制领域,在立法、检察、审判等法制领域,采用高新科技也都带来很大冲击和影响。例如网上投票、网上追逃、网上公布判决书等等。对于高新科技,既不要刻意躲避它,也不要过分苛求它,而需要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来加以充分认识和积极采用。要兼顾平衡公平与效率、私益与公益、人权与秩序,这些都是需要我们深刻反思、重新考量的。


  

  3.方法创新:行政管理改革创新的突破口和稳健路径。地方可以侧重进行经济与社会管理方面的改革创新,它们有这样的法定权限。因为这不涉及犯罪和刑罚、剥夺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和司法制度等严格的法律保留事项。相对而言,其中的方法创新成本更低一点、风险更小一点、更稳健一点、更灵活一点、更易于操作一点,应当作为当下行政改革创新的突破口。当然,体制、机制、立法等比较宏观的改革创新也很重要,但难度更大,更需要稳健推进。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一直比较关注一些新型的行政管理方式方法的采用,深感行政管理方式方法的创新可以在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内积极尝试、广泛推行。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这样一层意思:能够推进的,稳健一点的,难度小一点的,要更加积极地推进。其中第九条规定:推进依法行政过程中“要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所以我认为,积极采用行政规划(计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资助、行政奖励、行政协调等新型的非强制性的行政管理方式方法,应当作为行政管理方法创新的一个重点或突破口。


  

  那么,政府机关推进行政改革创新的时候,应否有一个界限?如何确定其界限?有没有一些原则来予以必要的约束?答案是肯定的,那就是政府机关在推进行政改革创新的时候,应当划出一定的界限,应当有一些原则来约束其行为。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领域采用新方法、创立新制度,必然涉及一些规则或者界限问题,总体上可将其概括为四句话:(1)对于公民来说属于选择性、赋权(权利)性、授益性的制度规范可以宽松一点;(2)对于公民来说属于禁止性、限权(权利)性、损益性的规范则应非常谨慎和严格对待之;(3)创新举措的出发点、目的性必须正当,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私益与公益、公平与效率、自由与秩序的兼顾平衡;(4)创新举措的社会效果应有助于贴近其出发点和归宿点,不能是政府机关的自我冲动、自我满足、自以为是、自我表现、自我欣赏。按照这几条原则,行政改革创新举措与之符合者就应容许试验、坚持实行、比较观察,予以认同、容忍和支持,不符合者就应改正或摒弃。否则,就会像当下一些典型案例所显示那样,改革创新变了味,偏离了正确方向,民众反映强烈,政府形象受损。简言之,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行政民主观、科学发展观和法治主义精神,积极采用高新科技,注重探索方法创新,做到柔性管理、高效管理,这是行政改革创新的基本方向。凡是不符合这个方向的改革举措,严重影响到民众利益和政府形象,最终一定会被实践否定;如果某些新举措符合这个方向,尽管也可能存在不足和争论,仍然可以向前走并不断加以完善,因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二)行政改革创新的工作重点


  

  政府法制建设是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万众瞩目、任重道远、千头万绪,笔者认为下一步可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加以重点推进:


  

  1.完善组织法、程序法、公开法、应急法和救济法。从实际情况看,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公共应急法和权利救济法,是当下我国政府法制的几个薄弱环节,下一步应作为重点加强立法建制,充分做到有法可依,这也是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关于行政组织法,重点是制定行政机关编制法、行政权限争议解决法和其他行政公务人员法,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关于行政程序法,重点是总结地方立法经验,尽快出台我国的统一行政程序法;关于行政公开法,重点是在总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我国的政务公开法;关于公共应急法,重点是出台紧急状态法、国防动员法、国民经济动员法,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关于权利救济法,重点是出台行政补偿法,修改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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