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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征收制度重要问题之比较(下)

  

  “公平市场价值”的一个例外是市场缺位:有些财产是没有市场的,比如学校、教堂、公园等。对这些财产采取的估值方法是成本法,即重新盖一个学校、教堂或公园的成本,或以损耗法计算的初始成本,或收入的资本化,或其它被认为公平的办法。


  

  “公平市场价值”的另一个问题是要不要考虑未来价值。正常的市场价值是考虑进去了未来用途的。如果相信未来的用途可能会更有价值,一个买家就可能付更高的价钱。因此,法院在决定补偿数额时,法官必须指导陪审团考虑是否有证据证明买家在考虑到未来的升值潜力时会提高购买价格。陪审团判断的标准是未来升值是否存在“合理的可能性”(reasonably probable)。如果是,则估值中应考虑未来价值。相反,则不必考虑。[16]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要不要考虑被征土地在当前用途范围之外被用于其它用途所能产生的最大收益。美国现行判例认为,被征土地的市场价格应该考虑土地最佳替代用途所能产生的收益,包括在可预见的将来所能带来的收益。[17]第三个问题是,“公平市场价值”是否需要考虑区位价值,而不仅仅是单块孤立土地的价值。比如,在U.S.v.Powelson[18]一案中,联邦政府要征一块地修建田纳西河谷大坝。该地的所有者认为,他的地本可以和周围的另三块地一起修建一个由四个小坝组成的水坝系统,因而补偿标准应按照假如四个小坝建成后的本地块价值决定。最高法院判定,公平的估值方式应该考虑如上因素,而不应将它当作一块孤立的土地计算。1997年的Prince Williams[19]一案沿用了这一标准,判定单个地块的公平市场价值,可以考虑与周围地块组合产生的最佳收益,只要这种收益在近期的实现有着“合理的可能性”。


  

  本节的分析表明,“公平市场价值”是最具操作性的、合理的补偿标准。同样的标准若适用于中国,可以从根本上消除大多数由征地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和社会冲突。同时由于政府的征地成本得到内化,并且消除了政府的盈利空间(补偿标准等于市场价值),政府进行大规模拆迁,大搞“土地财政”的冲动必将减弱。这就可以过滤掉大部分非公益类、却打着公益的幌子为商业性开发服务的征地,使政府的征地行为真正接近公共利益。因此,中国应该在宪法和法律上明确“公平补偿”原则,并确立以“公平市场价值”为补偿标准,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费改为按市场价值计算,虽然并不存在直接的农村土地交易市场,但可以依据征收后的土地出让金间接估价。对于征收城市房屋,应当坚持现行《拆迁条例》中的“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的办法,在将来制定《拆迁法》中予以体现,并加强对补偿金额纠纷的司法审查,对压低补偿费、底价征收的做法予以坚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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