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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征收制度重要问题之比较(下)

  

  和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不同,我国对城市房屋的征收是按照市场价值予以补偿的。《拆迁条例》规定,拆迁补偿的数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物权法》第42条第3款规定:“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些规定体现了公平补偿的原则,但当前实践中的问题是,法院往往不愿对拆迁补偿数额是否符合市场价值进行司法审查。


  

  相比之下,“公正补偿”(Just Compensation)是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对政府征地权力的另一个重要限制。宪法规定美国政府可以为“公共使用”对私人财产进行征收,但是必须对这种征收给予“公正补偿”。在讨论具体的补偿标准之前,我们先讨论为什么补偿是必要的。


  

  对补偿必要性的开创性分析也是波斯纳法官首先作出的。他认为:“如果没有补偿,政府就有动力用土地来替代其它对社会而言更便宜、但对政府而言更贵的要素”。[6]也就是说,由于不需补偿,土地对政府而言就变得非常便宜,使得政府有动力过量征收土地,导致资源配置失衡。这不正是我国目前征地补偿标准偏低造成的直接后果吗?此外,投资者由于恐惧政府随时掠夺他们的生产成果,生产和投资的积极性受到伤害。所以“公正补偿”条款可以同时起到两个作用:一是保护私人产权,二是限制政府权力,防止政府过度扩张。


  

  以波斯纳为代表的传统经济分析受到了Blume,Rubinfeld和Shapiro的挑战(以下简称.BRS)。[7]BRS的模型证明,补偿是没有效率的,因为补偿会鼓励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过度投资。这个模型背后的逻辑是,由于补偿的存在,土地所有者会对土地进行过度投资,直至未来可能获得的补偿(公平市场价值)大于投资对他的实际价值。因而,土地所有者们会忽视他们的土地可能被政府用在更有效率的公共项目上的机会成本。这实际上是一个道德风险的问题:政府补偿相当于政府保险的作用,导致被保险者的机会主义。BRS建议应由私人保险市场来替代政府补偿。保险费会迫使土地所有者内化目前制度下被忽视的成本。因此,政府补偿应该只作为保险市场的补充。由于现实中富有阶层更可能购买保险,BRS建议政府补偿应主要留给穷人使用。Louis Kaplow在BRS的基础上更进一步,认为政府比市场在处理道德风险问题上更没有效率,因而可以完全取消政府补偿。[8]与波斯纳相比,BRS走到了另一个极端:征地产生的最大风险不是政府的过度扩张和对投资者的负面激励,而是补偿对土地所有者造成的巨大道德风险。在现实世界中,究竟哪种风险更严重?本文下面的分析表明,BRS和Kaplow的理论与现实相去甚远,一般情况下以“公平市场价值”为标准的补偿基本不会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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