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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视角下的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1920-2010年

  
  (三)理想与信念的再次高昂:“土地私有”向“土地公有”的回归

  
  土地归农民个体所有,极大地刺激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1952年的全国粮食产量是16392万吨,比1949年增长44.8%,比历史最高水平增加9.3%。棉花产量则达到130.4万吨,比1949年增加193.7%,比历史最高水平增加53%(国家统计局,1983) 。但是,“土地归农”同样出现了引发了一些问题,使得中共认为有必要对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依据当时中共中央的认识,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1)“农民个体所有土地,家庭自主经营”的模式与社会主义即将开始的大规模工业化不相适应。在中共领导人,特别是毛泽东看来,小农个体经济不但难以满足城市和工业对粮食和农产品不断增长的需求,也使国家的工业品难以获得市场,更为重要的是,其难以提供工业发展所需要的大量资金积累。虽然在1927年《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撰写时,毛泽东就已经把中国农民当成中国革命运动的核心,并因为这一正确认识赢得了党内的领导地位,最终带领中国农民打下江山,但他并不认为新民主主义革命中的“功臣阶级”会自然而然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先进阶级”——要知道,“革命”与“建设”的逻辑并不一样。

  
  在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看来,当时中国的农民以及其从事的农业经济是“落后的”,“和古代没有多大区别”。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伟大意义仅仅在于其废除了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取得了或者即将取得使我们的农业和手工业逐步向着现代化发展的可能性”。但要把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为此,毛告诫全党,与将来的现代化相比,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革命以后的(建设)道路更长,工作更伟大,更艰苦,只有快速实现国家的工业化,特别是重工业化,社会主义才能早日建成(毛泽东,1949)。近代以来,中国人所追求的国富民强才能实现,为此而牺牲农民的土地私有权是必要的,况且这也是带领他们奔向更加美好的社会所必须的。

  
  (2)土地改革以后出现了新的贫富分化和土地集中则是需要实行土地公有制的另一主要原因,据山西省忻县地委在1953年前后对143个农村的调查显示,

  
  土改后,已有8253户农民出卖土地39912亩,出卖土地占卖地户每户平均土地的28%,占总土地的5.5%。另外,从出卖土地的时间来看,有逐年增加的趋势。在49个村农民出卖的10784亩土地中,1949年出卖的占3.95%,1950年出卖的占30.99%,1951年出卖的占51.15%。据静乐县五区(老区)19个村的统计,在880户卖房地的农民中,有167户老中农因出卖土地下降为贫农,471户土地改革中分到土地的新中农因出卖土地又恢复到贫农的地位,调查组得出结论,认为“三年来农村阶级分化的速度是迅速的,从地区上说是普通的,分化的面也很大。” (转引自史敬堂等,1959)[7]

  
  如果从常理出发,这种因为疾病、死亡、灾难以及劳动技能高低而引发的贫富分化和土地集中既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可以理解的,因此没有值得大惊小怪的。然而如果放在“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的框架下,我们发现问题似乎变得严重起来,因为贫富分化不但与革命的理想(平均地权)不相符合,而且直接否定了革命的必要性——在中国共产党看来,至少在毛泽东看来,其所领导的农民战争之所以不只是一次农民起义,而是一次伟大的“革命”,其伟大意义不仅仅在于实现了政权的更替和国家的独立,而且是“一个全新的开始”,是“一个独一无二的、不可重复的事件”,要实现整个社会结构的革命,要消灭任何可能的剥削,让民众摆脱贫困,实现共同富裕。[8]由于建国初土地改革所确立的“土地农民所有制”不过是为农民竞争重新划了一条新的起跑线,却并没有消除以土地私有为基础的传统小农经济发展模式和农民竞争模式,因此任其自由发展下去,必然又将会回到贫富分化、土地兼并的老路上,那革命的意义在哪里呢?那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农民革命与历史上的农民起义又有什么区别呢?毛提出,

  
  现在农民卖地,这不好。法律不禁止,但我们要做工作,阻止农民卖地。办法就是合作社,互助组还不能阻止农民卖地,要合作社,要大合作社才行。大合作社才可使得农民不必出租土地了。(毛泽东,1953)

  
  由于接下来的历史涉及到了农村和城市的二元土地产权体制,因此我将在梳理历史事实的基础上,分别进行分析。

  
  三、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史的梳理

  
  在1951年前后,关于是否直接跨越新民主主义阶段直接进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即将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农地)收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在国内和党内引起了巨大的争论。争论的结果今天的人们已经熟知,但是农地集体化的过程并非一蹴而就,伴随着多元力量的博弈和斗争,这一过程大致经过了初级社、高级社、人民公社和1982年宪法修改四个阶段中若干步骤才逐步完成的(参见图表1)。[9]

  




  
  图表 1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史(1949-2010)。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中国地域过于辽阔,而且各个地方的情况差别很大,土地产权的制度变迁时间因此并不完全一致,这导致提供制度变迁的准确时间几乎不太可能,所以只能提供大概的年份和时间段。

  
  (一)初级社:“土地所有权归农”

  
  随着战争结束,农业生产逐步恢复到了战前水平,以山西省为代表的一些革命老区领导发现农民中间出现了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地现象,劳动互助组不但不能激发农民进一步发展生产的激情,反而出现了“有些常年互助组改为临时互助组,有些临时互助组自行解散”的情况,甚至山西襄垣县一个农村党支部书记公开宣布,

  
  我们支部参加了抗日、打老蒋,现在土改分了地,日本、老蒋都打倒了,任务完成了,所以我们的支部宣布解散。(转引自王里鹏,2009)

  
  针对这种现象,东北、山西等地区的主要领导干部认为,农民和农业不是朝着社会主义所要求的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而是向着富农的方向发展,并将这种现象看作是互助组发生涣散现象的最根本原因。他们开始考虑采取什么样的政策和组织形式,在经济上把农民组织起来,使党在政治上继续领导农民沿着一条正确的道路前进的问题。(转载自姚力文、刘建平,2009;苗长青,2004)在否定了农会和苏联式集体农庄以后,山西省的领导人从1946年平顺县青春凹农民自发创办的土地合作社得到启示,建议“用农业生产合作社把互助运动提高一步”,他们认为,

  
  农业生产合作社虽然和互助组同是建筑在个体经济基础之上的集体劳动组织,但是由于它实行了土地入股、统一经营、收获物为统一按劳力与土地分配的原则,因而它就比互助组更能发挥土地的生产效能与劳动的积极性,就有可能按照各人的特长比互助组更加广泛地改进与提高耕作技术。(转引自史敬堂,1959)

  
  不过,山西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工作一开始并没有引起掌声和支持,而是遭到了华北局和时任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的刘少奇批评,华北局和刘少奇(1951)认为,农业集体化,必须以国家工业化和使用机器耕种以及土地国有为条件。在这些条件没有成熟之前就动摇、削弱乃至否定土地私有制是“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转载自姚力文、刘建平,2009),不过毛泽东却对山西表示了支持的意见,他论证到,

  
  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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