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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集合论的角度讨论刑法中的具体犯罪概念

  
  因为任何一个人是否是秃子几乎是无法判定的。或许有人说,可以规定一个数字,例如,具有n0根头发以下的算是秃子,超过n0根的人便不秃。这自然是不合理的,因为一根头发之差不能分“楚河”、“汉界”。于是我们有以下的公设,若具有n根头发的人是秃子,则具有n+1根头发的人亦秃。基于这个公设,我们来证明秃头悖论,任何人都是秃子,证明采用数学归纳法。[6]

  
  Fuzzy集合的概念是由美国控制论专家扎德(Zadeh)首次提出的,1965年,他发表了奠基性的论文“Fuzzy Sets”,这标志着模糊数学的诞生。从诞生至今,Fuzzy集合论得到了迅速发展,模糊数学已逐渐形成了一个新的独立的数学分支,在人工智能、自动控制、计算机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为了克服秃头悖论,模糊集合论引入函数隶属度的概念。我们可以给一个形象的解释:给定论域(universe)也即被讨论的全体对象U,U中一部分元素全体称为U上的一个集合(set),模糊集合为了与康托集合(用字母表示)相区别用字母加符号表示,可以记为Ã,任意指定一个元素μ(行为)。若μ∈Ã记为1(表示μ绝对地属于模糊集合Ã),若μ∈Ã记为0(表示μ绝对地不属于模糊集合Ã),如果将μ换为具有单位长度的线段,若μ部分地在Ã内,又部分在Ã外,则表示了中介隶属关系,μ位于Ã内部的长度表示了μ对Ã的隶属程度,可以是0至1之间的任意一个数,见图一。[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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