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集合论的角度讨论刑法中的具体犯罪概念
宋为民
【全文】
刑法学中的犯罪概念,人们已经比较熟悉,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触犯刑律、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犯罪概念是把各类以及各种的具体犯罪加以高度的概括和抽象所得出的。[1]在司法实践中,直接指导司法人员的,往往是具体犯罪概念即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在犯罪构成理论指引下,散见于
刑法总则、分则,单行
刑法及附属
刑法和司法解释中的有关条文。刑事司法领域的种种表象实质上和具体犯罪概念这一根本紧密联系。换一个角度思考问题也许会有所收获。“有类于研究分子运动的同一规律,从能量的角度(方面)总结出热力学,从分子运动的角度则总结出统计物理两种不同的学科。”[2]牛顿从力学的角度,莱布尼茨从几何学的角度都为微积分的创建奠定了思想基础。
一、概念分析
1、集合论简介
数学是以高度抽象,精密定义,严密推理而著称的一门基础科学。即便如此,在任何一个数学理论中“不可能对其中每个概念都严格定义。比如说,它的第一个概念就无法严格定义,因为没有能用于定义这个概念的更原始的概念。我们称这种不能严格定义的概念为该数学理论的原始概念,而称其余的概念为它的派生概念。”[3]在集合论中,集合就是原始概念。集合论的特点就是研究对象的广泛性。“集合是各种不同对象的抽象,这些对象可以是数或图形,也可以是任意其他事物。集合论的语言适合于描述和研究离散对象及其关系。正因为如此,集合论被广泛地应用于各种科学和技术领域。”[4]一个概念有其内涵和外延。所谓内涵是指符合此概念所具有的共同属性,而外延指的是符合此概念的全体对象所组成的集合。
集合论由德国数学家康托(G.Cantor)于1895年创立的。他的重要思想方法是概括原则即任给一个性质P,便能把所有满足性质P的对象,也仅由具有性质P的对象汇集在一起构成一个集合,用符号来表示就是A={a∣P(a)},其中a表示A的任一个元素(element), P(a)表示a具有性质P,{ }表示把所有具有性质P的a汇成一个集合。[5]
康托集合所表现的概念(性质或命题),真就是真(用数值1表示),假就是假(用数值0表示)只有真假二字以供推理,排中律被满足,形成一种二值逻辑。
2、模糊集合论的引出
人脑中的概念,几乎都是没有明确外延的,例如,“年青”、“胖子”、“黄昏”等等。没有明确外延的概念叫做模糊(Fuzzy)概念。因为人脑中所形成的概念几乎都是Fuzzy的,由此形成的判断与推理也都是Fuzzy的。Fuzzy概念能否硬性地用康托集合来刻画呢?秃头悖论给出了否定的回答。具体证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