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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集合论的角度讨论刑法中的具体犯罪概念

  
  3、法律是一门科学,法律科学是有层次体系的。

  
  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12]钱学森将法治系统列为系统工程的十四类专业之一。[13]把法律看作是意志化的客观规律,才有可能寻求科学的方法来解决问题,离开客观规律就没有任何工程可言,也无法寻求科学的方法来分析和解决问题。任何工程技术实践都是在基础科学和技术科学的指导下,运用论证演算推理的过程;司法实践同样必需是在法学理论和法学技术理论的指引下,运用论证推理的过程。立法上的条文是对现实生活的高度概括和抽象,有类于技术理论,而具体运用法律条文则有类于工程技术实践,直接指导实践的是技术理论,在其上的是基础理论即法学理论、数学科学、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再往上则是以哲学为基础、核心和指导。

  
  4、司法解释的定位。

  
  司法解释是一种技术理论,有类于技术标准,技术标准有强制型和选用型两种。事关二值判断的司法标准必需是强制性的,是司法实践必需遵守的通用条件。个案的具体情况是特殊条件。一次具体的司法实践就是运用法学理论及其他学科理论并在通用条件、特殊条件的约束下,论证推理的过程。所谓自由裁量权,有时候就是函数的隶属度,虽然凭现在的智识我们不能写出该函数。但不能表达不等于不存在。

  
  六、结束语

  
  自然的人、社会的人、生物的人既是法律科学的研究主体又是法律科学的研究客体的一部分,这就决定了法律科学的复杂性,决定了其研究方法和手段的多样性,对法律科学的信仰会对研究工作起着更大的作用。

  
  “生物学曾经是一门描述性科学,达尔文的进化论是一个伟大的典范。然而近代的的细胞遗传学建立以后,在分子生物学的水平上应用精密实验和定量研究方法,把进化论从文字描述的科学提高到以数学分析为主的水平”[13]当经济学不仅仅用语言作载体时,他取得了突飞猛进甚至是质的变化。[14]法律学人常常引用霍姆斯的话:法之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15]其实这句话没有说完,可以补充后半句“但经验也许是一种更高层次上的逻辑,只是暂时不被掌握而已”。我们有理由相信,法律同样可以引人数学为载体,将法律科学的抽象性、概括性与具体性、确定性有机结合,给法律科学插上腾飞的翅膀。

  
  附件1:55种罪名列表如下:

  
  
  〔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

  第163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第164条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第165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第166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第167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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