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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的治理——以警察盘查为线索的展开

  

  三、追求良好互动


  

  在我看来,当前,行政裁量的滥用,有不少就是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差强人意的互动之下激发、激荡出来的,实践中弥漫在一些执法人员意识中的“以暴制暴”也是这样的一种病态,值得我们深思。这个问题在盘查上体现得尤为明显。


  

  2007年岁末发生的“广州珠江医院副教授尹方明被枪杀”一案,就是一次颇为糟糕的警察与当事人之间的互动。当事人出示(过期)军官证、找熟人等努力,都无法根本消除警察认为的“有违法犯罪嫌疑”。而法律又没有限定当场盘查的时间,把它完全交给警察来裁量。警察盘问得“没完没了”,让当事人厌烦,无法忍受,甚至激烈反抗,这反过来又直接刺激了警察采取了过激的、不当的措施。


  

  尹方明案不是一个个案,有普遍代表性。特别是我在进行暴力抗法问题的立法研究与调研中,更为深刻地感受到这一点。因此,我有一个强烈的感觉,就是对行政裁量的治理,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对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相互关系的重塑。通过建立起一种良好互动关系,来校正行政裁量的偏差。


  

  忽然,我发觉,我一不小心,踏入了一个非常宏大、宏大到难以解构的话题。因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很可能来自数也数不清的制度、政策、措施方面,比如,房屋拆迁、土地征用、企业改制、股市监控等等,是多种因素的加总,是点滴积累的结果。


  

  但是,我们可以先“大题小做”,把这个宏大的话题放到尹方明案中进行微观的解构。我们至少可以发现两个着力点:一是要进一步强化相对人的服从、协助与容忍义务,让依法解决争议变成公民的心理依赖路径和行为规则;二是要进一步构建裁量的行使路径,弱化行政执法的强制色彩,让它更规范、更温情、更人性化,更容易被相对人所接受与服从。


  

  就像我在考察“泉州模式”时发现服务行政能够有效抑制和消弭纷争一样[10],我也相信,规范化、人性化的执法,也能够有效地缓和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紧张关系,化解矛盾。[11] 因为,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相互矛盾、作用、激荡过程中,前者始终应该占据主导地位。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说,公民正确的权利和义务意识,也是通过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和文明执法培养与塑造出来的。因此,行政机关也就更加有责任积极引导这种互动向着良好行政方向发展。这是现阶段我们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尤其应该注意的一种制度效益。


  

  (一)进一步强调相对人的服从义务


  

  尹方明案发生之后,媒体给予追踪报道,其中充斥着不少像“警察开枪打死尹方明有滥用职权的嫌疑”、“声援尹方明教授——抗议素质太差的警察枪杀好人”、“尹方明死不瞑目”、“珠江医院员工自发悼念尹方明,憔悴幼女几乎难以站立”这样的颇为煽情的标题。舆论似乎站在尹方明一边。尹方明妻子也表示“我的老公无缘无故被一枪打死了!我要求严惩凶手!”


  

  然而,整起事件的起因,却是尹方明不耐烦警察的盘问,甚至有暴力抗法的举动。这一点,连当时在场的他的朋友也不否认。但却很少有人谴责这种违法。虽然个别学者也谈到了这一点,但似乎被媒体有意或无意地吞没了。这至少说明,很多人在潜意识中都没有把这个问题当回事,或许在其与行政机关交往的经验里这也是“很正常”的事,而警察的反应却“过分了”。


  

  对警察的盘问,相对人是否有沉默权?早先,美国法院在这个问题上是持肯定态度的。认为,警察拦停行人盘问,该人并没有义务回答,警察也不能强迫其回答。拒绝回答,尽管可能会让警察更加警觉,可以继续留意观察,但却不构成逮捕的理由。也就是说,警察可能会问一些适度的问题,以弄清被盘问人的身份,解除或者进一步肯定其怀疑,但却没有强制其回答的权力。在当时的法官看来,这是“非威胁性特征”(nonthreathening character),是可以被法院和法律所容忍的边际与限度。


  

  但是后来,美国法院的态度转变了,在平衡个人隐私利益与国家执法利益之间孰轻孰重上偏向了后者,要求相对人回答警察的盘问。法院认为,要求嫌疑人回答有关身份的问题是警察调查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是常规的询问,这可以使警察了解其是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或者有无暴力犯罪或精神错乱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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