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行政裁量权收缩之要件分析

  

  从理论上说,行政主体只要知道危险的存在,而且具有回避危险结果的可能性,无论其有无规制权限,只要有任务的存在,就值得国民期待。然而,任务又可以通过宪法和法律而确定,或具体或概括,它始终会存在着。因此,行政始终可以期待。


  

  总结来说,重大法益遭受迫切而具体的危险,而行政主体能够预见到危险,又拥有职权和义务能采取措施回避危险的出现,这时行政裁量必须收缩。应该说,这里所说的行政裁量收缩至零,很大程度上只是决定裁量的收缩至零。上述五个要件并没有为选择裁量逼向死角提供判断标准,而选择裁量收缩至零的判断则需要进一步结合具体的个案,根据案件的情况在各种手段措施之中进行权衡,判断其最适合的举措。这也是探讨行政裁量收缩论的难处吧。


  

  三、裁量权收缩要件的判断与缓和


  

  虽然列举论述了行政裁量收缩的构成要件,但各个要件之间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呢?要符合五个要件,是不是过于繁琐、过于严格了呢?


  

  (一)裁量权收缩要件的判断方法


  

  应该说,五个要件之间有很大的关联性。有了重要的法益存在,而这种法益又面临着某种危险。行政主体可以预见这种危险的存在,也有相应的手段去防止这种危险的发生。如果行政主体不行使其职权,国民也没有办法很好地消除这种危险。这时,行政裁量权就必须收缩。如何在现实中对这五个要件加以判断和应用,这是需要一定技术的。行政法毕竟得讲究自己的可操作性,得注意自己的技术应用。从大的方面来说,这里存在着两种主张。[21]


  

  第一,综合合算主义,即综合考察上述各个要件进行判断。例如,可以将各个要件予以类型化,然后赋予各个类型以不同的份量,如3点、2点、1点、0点。再将各个点数相加或者相乘,合计点在某个点数之上时,即肯定行政的责任。举例来说,在大东水害中,法益要件1点,预见可能性要件1点,回避可能性要件1点,期待可能性要件1点,其相加之后综合点数为4点。在河豚中毒事故中,法益要件3点,期待可能性要件0点,相乘之后其综合点数为0点。


  

  第二,重点主义。即与综合合算主义中各个要件均等不同,它赋予其中的一个要件以特殊权重来进行综合判断。例如,最重视法益要件,如果是重大法益侵害的话,预见、回避义务等就极高,预见可能性、回避可能性均追随法益要件。从回避可能性也能来看期待可能性要件。更进一步,法益、预见、回避三个要件合起来,更能判断期待可能性。还有另外一种重点主义,前者是沿着法益->预见->期待可能性的路线,这里刚好相反。也就是说,最后的期待可能性要件在判断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与其对诸多事情进行综合的判断,不如先对期待可能性进行判断。有时预见可能性是高的,但法益要件也许并不一定高,或者通过科以高度的预见、回避义务,预见可能性、回避可能性要件也能容易清晰化。在行政领域,由于承认对行政的期待可能性的差异,与此相适应来判断其他条件也是恰如其分的。有学者认为,行政裁量收缩论要件中的预见可能性,要求容易预见,将其作为一般论过于狭窄。容易与否,不能概而论之,而应与预见义务的内容、程度相适应。结果回避措施的内容也应与实定法的内容和所预见危险的程度相适应而定。[22]这一观点实际上就具有重点主义的色彩,某一要件的内容、程度大小能对其他要件产生重大影响。


  

  笔者倾向于接受第二种主张,即重点主义。因为人的视野和能力总是有限的,也总是会带上这样那样的“偏见”。不同的人可能有自己的偏好,会更加看重某一方面,或者是法益,或者是期待可能性,然后或顺流而下或逆流而上进行推演。而且现实中各个要件之间并不是那么泾渭分明的,确实也存在着水涨船高的现象。法益的位阶越高,就越会期待对其进行“无微不至”的保护。综合合算主义对各个要件进行通盘考量,赋予各个要件以不同的权重,这需要总结长期的实践经验,方可较为科学地赋予适当的权重。要实现其科学性,也较为困难。综合合算主义固然可以较为精准,较为全面,但是它也会因此而产生较大的弊端,要想构成裁量权的收缩将较为困难。而这也正是行政裁量收缩论为人所诟病之处。故而,综合合算主义并不可采。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