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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无价值论的疑问

  

  犯罪是适合判处刑罚的行为,犯罪论必然是刑罚论的反映。将刑罚论与犯罪论相分离,既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也不利于犯罪论的发展。行为无价值论对违法性与刑罚关系的强调,值得充分肯定。但能否因此而否定责任与刑罚的关系,还值得深入研究。此外,规范预防论究竟是令人兴奋的目标,还是美丽动人的神话,抑或是改头换面的报应,不仅需要论证,而且应当实证。


  

  中国刑法没有系统地规定保安处分,但可以肯定的是,保安处分的系统化、法典化的趋势不可阻挡。保安处分的对象是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的行为,对此已无异议。但是,像行为无价值论那样,将故意、过失作为违法要素纳入构成要件之后,对于不能形成故意、过失的精神病人便不能实行保安处分,这便违背了保安处分的初衷。所以,将保安处分与违法性相联系,也是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在争论中必须正视的问题。


  

  二元论不仅受到了结果无价值论的批判,而且受到了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的批判。因为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是两种异质的存在,而二元论却将二者统合在违法或者不法概念中;二元论原本旨在通过要求行为违反规范从而限制处罚范围,但却同时将保护规范效力当作了刑法目的,又扩大了处罚范围。所以,二元论是否存在方法论的缺陷,也是值得注意的。


【作者简介】
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以上参见松原芳博:《人的不法論における行為無価値と結果無価値》, 《早稲田法学》第78巻,2003年第3号,第263—264頁。
冈特·施特拉腾韦特、洛塔尔·库伦:《刑法总论Ⅰ——犯罪论》,杨萌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09页。
参见大塚仁:《刑法概説(総論)》,東京:有斐閣,1997年,第350頁。
井田良:《刑法総論の理論構造》,東京:成文堂,2005年,第15頁。
山口厚:《刑法総論》,東京:有斐閣,2007年,第101頁。
参见西田典之:《刑法総論》,東京:弘文堂,2006年,第30頁。
参见井田良:《刑事法》,東京:有斐閣,1995年,第35—36頁。
参见西田典之:《刑法総論》,第30頁。
C. Roxin, Stra frecht All gemeiner Teil, Band I, München: C. H. Beck, 2006, S.295f.
G. Jakobs. Stra frecht All gemeiner Teil, Berlin: Walter de Gruyter, 1993, S.35ff.
井田良:《犯罪論の現在と目的的行為論》,東京:成文堂,1995年,第147頁。
井田良:《刑法総論の理論構造》,第11頁。
井田良:《刑法総論の理論構造》,第5頁。
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有责类型的结果无价值论者,是将故意、过失作为责任要素归人构成要件的。本文所商榷的“将故意、过失作为构成要件要素”,是指行为无价值论将故意、过失作为主观的违法要素纳入构成要件的观点。
Vgl. C. Roxin, Stra frecht All gemeiner Teil, Band I, S.310ff.
参见團藤重光:《刑法綱要総論》,東京:創文社,1990年,第134、242、291頁。
其实,从立法论上而言,刑法也有可能规定过失奸淫幼女的犯罪。
前田雅英:《刑法総論講義》,東京:東京大学出版会,2006年,第39頁。
平野竜一:《刑法総論Ⅱ》,東京:有斐閣,1975年,第216頁。
参见大塚仁:《人格的刑法学の構想》,《法学教室》第113号,1990年,第23頁。
冈特·施特拉腾韦特、洛塔尔·库伦:《刑法总论Ⅰ——犯罪论》,第108页。
平野竜一:《刑法総論Ⅰ》,東京:有斐閣,1972年,第51頁。
內藤謙:《刑法講義総論(上)》,東京:有斐閣,1983年,第117—118頁。
周文所举的“警察被控玩忽职守案”表明,行为无价值论对违法性的判断,并不是以客观的法益侵害事实为基准限定预见可能性的范围,而是要根据行为人有无某种“感觉”来判断行为是否违法,这当然会使违法性的判断产生恣意性。
参见福田平:《全訂刑法総論》,東京:有斐閣,2001年,第153頁;周光权:《刑法总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03页。
大塚仁:《刑法概説(総論)》,第365頁。
川端博:《刑法総論講義》,東京:成文堂,2006年,第344—345頁。
参见井田良:《刑法総論の理論構造》,第168頁。
井田良:《刑法総論の理論構造》,第1—2頁。
“‘道德责任’的概念并不特别需要与道德上的对错联系起来,而是与我们相互间具有的某些类型的反应性态度联系起来——与这个概念相对的是‘因果责任’的概念。”(徐向东:《人类自由问题》,徐向东编:《自由意志与道德责任》,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1页)
参见井田良:《刑法総論の理論構造》,第17—18頁。
C. Roxin, Stra frecht All gemeiner Teil, Band I, S. 321.
参见大谷実:《刑法講義総論》,東京:成文堂,2007年,第368頁。
参见木村亀二:《刑法総論》,東京:有斐閣,1978年,第357頁。
参见山口厚:《危險犯の研究》,東京:東京大学出版会,1982年,第164—165頁。
上述两例中的乙,在将故意作为违法要素的德国,只能宣告无罪。另一方面,运用认识错误理论使两例中的乙成立共犯,是存在疑问的。
C. Roxin, Stra 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and II, München: C. H. Beck, 2003, S.139.
参见井田良:《变革の時代における理論刑法学》,東京:慶応義塾大学出版会,2007年,第112頁。
陈真:《当代西方规范伦理学》,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92页。
参见西田典之:《刑法総論》,第242—243頁。
山口厚:《問題探究刑法総論》,東京:有斐閣,1998年,第9頁。
根据行为无价值论,行为人也必须对自己没有报警的行为负责,因为这样可以预防其他人遇到火灾时不报警。不能不认为,这是将人作为一般预防的工具了。
一般人在故意杀人时不会期待自己的杀人会形成偶然防卫,从而对故意杀人不产生反对动机。
佐伯仁志:《故意·錯誤論》,山口厚、井田良、佐伯仁志:《理論刑法学の最前線》,東京:岩波書店,2001年,第10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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