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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中监督的菱形结构

  
  (5)不等称三角形结构。这种结构形式乃是由等腰三角形变异而来的,它在原本较为等称的三边的某个点上添附了“检察监督”的因素,因而变成了不等称的三角形结构。在这种结构中,检察官要么坐在了原告人的位置上,要么坐在了被告人的位置上,在极端的情形中,检察官还可能被安放在法官的位置上。检察官被安放在裁判者的角色空间中,目前实践中尚未出现,因而所谓不等称三角形结构主要指“检察官原告人化”和“检察官被告人化”两种情形。检察监督者参与民事诉讼,应当具有诉讼职能上的独立性和诉讼利益上的无涉性,然而在不等称三角形结构中,这种独立性和利益无涉性至少在外观上被取消了。因为检察官无论怎样固守其法律监督者应有的客观中立的义务,在外观上他已经难以避免地与一方当事人同化或融为一体了。这种情形在因抗诉所引起的再审程序中显得更为自然和常见。因为,检察官的抗诉要么是站在原告的立场上,要么是站在被告的立场上,只有在较少的案件下,才出现代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乃至第三人利益进行抗诉的情形。应该说,这种不等称三角形结构在形式上和内容上是矛盾的,内容上或实质上的独立性与形式上或外观上的非独立性和偏执性是有冲突的,因而此种结构也不理想。

  
  四、菱形结构的优势确证

  
  上述对于检察机关诉中监督所形成的程序结构的观点和主张,都存有这样或那样的偏颇,因而都不宜成为理想的选项。笔者主张采用菱形的程序结构,来配置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因诉中介入所产生的公权力因素。概要地说,较之上述诸种结构,菱形的检察监督结构具有如下优势:

  
  (1)菱形结构维持和贯彻了等腰三角形结构的基本原理。如前所述,由菱形所形成的程序结构是由上下两个等腰三角形组合而成的。在上一个等腰三角形中,形成了由法院的审判权和当事人双方的诉权为作用关系的结构。这完全是等腰三角形的续存;与简单型等腰三角形所不同的乃是,这种三角形还以两种形式与其下面的三角形发生关联。一种形式是法院的审判权直接对应于其正前方的检察监督权,这就在审判权和检察监督权两个公权力之间形成了监督和被监督的诉讼法律关系。这种监督和被监督的诉讼法律关系,乃是由于检察监督权的中间介入而发生的,是一种新型的诉讼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在传统的诉讼法律关系理论中难以容身。在此意义上说,检察监督权对民事诉讼程序的介入,推动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的新发展。另一种形式是作为上一个等腰三角形的底边的诉权对立型诉讼法律关系与检察监督权之间形成的又一个等腰三角形结构。这充分说明,检察机关的诉中监督对于当事人的诉权行使也应起监督和保障作用。这个等腰三角形的结构一方面与双方当事人的诉权发生关联,另一方面又与法院的审判权发生关联。因此之故,因应于检察监督权的中间介入所产生的程序结构变动,乃是两个等腰三角形的复合结构,这种复合结构并非简单的拼接或叠加,而是一种辩证的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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