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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中监督的菱形结构

  
  在我国传统诉讼制度中,线型结构被认为是典型的诉讼格局。在这个线型结构中,法院居其一端,当事人双方合在一起,居其另一端。在这种诉讼结构中,法院拥有绝对的权威,对当事人有居高临下之势;双方当事人实质上不具有诉讼主体地位,而被异化为诉讼客体,或者成了被裁判者单纯纠问的客体。正因为当事人是诉讼客体,而非诉讼主体,因而它们之间谈不上是否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问题。这种线型结构显然不具有确保裁判权公正行使的稳定格局,因而是不可靠的;尤其是这种诉讼结构忽视了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因而缺乏应有的诉讼伦理性。对于现代诉讼实践需要而言,这种在传统上所形成的线型诉讼格局是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求的,因而成为诉讼制度改革的对象。到现今,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已基本形成了等腰三角形的结构。这个等腰三角形的结构是来自不易的,是经过多次诉讼制度的革新才形成的,目前这种结构还处在不断地稳固、完善过程中。因此,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如论如何改革,其内容都要围绕着巩固这种等腰三角形的诉讼架构的成果来进行,除非有特别的理由,不能率而否定上述两项基本诉讼原理。

  
  那么,检察机关的诉中介入是否打破了诉讼中的平衡局面?是否改变了经典意义上的等腰三角形结构了呢?笔者的答案是否定的。其原因在于:等腰三角形是诉讼结构的原型,也是最为简单的纯粹形态,而不是绝对的惟一形态。在等腰三角形的基础上,可以有多种变化形式,这些诉讼形式的存在,只需要符合等腰三角形的原理就可以了。事实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目前就有一些诉的制度就是对等腰三角形的变化运用,而不是简单地削足适履,套用等腰三角形的外在形态。比如第三人诉讼制度就是如此。按照第三人诉讼制度,案外的第三人对于正在进行中的诉讼过程可以介入,并由此改变原有的诉讼结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等腰三角形的冲击尚不谓大,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于诉讼程序的中间介入,则非常明显地改变了等腰三角形的诉讼构架。因为,这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不站在原告的立场上,又不站在被告的立场上,而是以原告和被告为新生之诉的共同被告,单独形成了一个等腰三角形。这样就形成了原诉的等腰三角形和追加之诉的等腰三角形的叠合。实际上,第三人诉讼制度并没有从实质上改变等腰三角形的诉讼结构,而是将单一的等腰三角形变成了复合的等腰三角形了。这种复合化了的等腰三角形依然属于固有的或经典的等腰三角形的范畴。可见,等腰三角形重在诉讼原理的贯彻与倡导,而非简单地在于形式上的坚持和恪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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