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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中监督的菱形结构

  
  (2)菱形结构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属性。民事诉讼法既然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作为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权的法定客体[5],那么,检查监督程序结构变应当直观地体现出此项基本原则的效能。菱形结构体现出了民事诉讼中的两对主要矛盾,一对是当事人之间的诉权对抗,另一对是法院的审判权和检察院的监督权的对峙关系。从菱形结构中不难看出,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的主要使命乃在于以公权力监督公权力。这种关系不可能出现在一条战线上,也不可能隐含于当事人诉权的缝隙中,而是旗子鲜明地昭示出检察监督权的独立性以及与审判权之间的对峙性。此外,菱形结构还能够更加鲜明地体现出检察监督职能的多元化,比如说,在菱形结构中,检察机关可以游刃有余地发挥其维护和谐的诉讼秩序、确保诉讼诚信机制的形成以及保障司法权独立运作的良好环境等等。

  
  (3)菱形结构更加满足了协同主义诉讼机制的需要。菱形结构的这种新型格局给民事诉讼程序带来的乃是一股新风,一方面原来专注于调整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诉权之间的矛盾关系的立法视角发生了转移,矛盾的一元化变成了矛盾的三元化。在超职权主义的诉讼机制下,线型结构体现的就是审判权和诉权之间的矛盾一元化。后来由于诉讼制度在当事人主义导向下所实施的改革而产生了存在于当事人之间的讼争型诉讼法律关系或权利型诉讼法律关系,这构成了诉讼矛盾的二元化。现在由于检察监督的发生,在原来作为公权力的审判权所形成的权力型诉讼法律关系之外,又形成了作为公权力的检察监督权的第二重权力型诉讼法律关系,这便是诉讼矛盾的三元化。诉讼矛盾多元化的发展是现代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内在趋势,也是协同性诉讼机制赖以形成的客观基础。在此意义上说,检察机关的诉中介入对协同性诉讼机制在我国的形成,既起到了催生的作用,又起到了特色化的作用。菱形结构为中国式的协同诉讼机制提供了多元的角色和稳定的平台。

  
  (4)菱形结构可以更加灵便地转换诉讼中的程序聚焦点。在由检察监督权实施诉中介入所形成的菱形程序构造中,由审判权为主轴形成的审判三角形较之于由检察监督权为轴心所形成的监督三角形,在逻辑上和时间上先行处在矛盾的主导方面,所产生的结果便是,审判的三角形为主,监督的三角形为辅。或者说,审判三角形应当先行,监督三角形继之。先行的审判三角形自然成为程序的主要结构。尤其是,审判的三角形是诉讼过程中必然形成的程序构架,而监督三角形则并不必然发生,而仅仅具有或然性。因为检察监督权并不总是有介入民事诉讼的必要,而缺少审判权,民事诉讼就难以为续。重申这一点的意义在于,检察监督权是为公正行使审判权而服务的,而并非是对审判权的分割或分享,更不是取代审判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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