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合组织国家采取的规制改革战略:
(1)成立推动规制改革的常设机构
经合组织国家都成立了规制改革机构,如日本的综合规制改革审议会、韩国的规制改革委员会等。上述机构均为隶属总统或内阁的相对独立的中央规制改革专门机构,负责规制改革综合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监督。由于规制改革本质上是政府职能的重新调整,改革的结果必然会涉及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管理权限及相关团体的利益,因此上述机构的设立有助于确保改革的连续性和持久性。
(2)建立规制审查制度
通过建立规制审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规制的内容、方法、规制制定的流程及效果进行全面的审查。对申请出台的新规制,审查机关要求有关部门提供规制影响分析书,从而提高规制的合理性和科学性。目前,对所有新规制适用规制影响分析的有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英国、美国、韩国等国家;对部分规制适用规制影响分析的有土耳其、希腊等国家。多数国家规定,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规制,其规制影响分析书的内容一定要包括规制成本和收益分析的部分。
(3)赋予立法机关一定的规制审查权
加拿大的议会规制审查委员会、澳大利亚的上院规制委员会、英国的规制改革委员会、美国的议会会计办公室及下院商业委员会、意大利的议会常务委员会等隶属议会的机构均享有规制审查权。立法机关行使规制审查权的目的是,通过议会对行政机关的权力制衡,确保行政责任和透明度。
(4)依法推进规制改革
墨西哥、荷兰、希腊、意大利等国制定的《行政程序法》是政府进行规制改革的基本法律依据。英国的《规制改革法》和韩国的《行政规制基本法》则是有关规制改革和规制管理的专门法律。韩国的《行政规制基本法》由总则、对规制的新制定及强化的原则和审查、现有规制的整改、规制改革推进机构、补则五个部分组成。此外,各国普遍制定的《信息公开法》,通过保障公众知情权,为加强规制改革中的官民活动机制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四)发展中国家的规制改革
20世纪90年代,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实施一系列的放松规制的措施。发展中国家放松规制的背景,概括起来大致有:
第一,20世纪七八十年代新自由主义占据了西方经济学的主导地位,政府规制被认为干扰了私人和企业选择最有利的投资方式的自由,从而导致了资源的无效配置。第三世界国家取得贷款和得以调整债务的先决条件,就是实行经济自由化。跨国资本为了打开发展中国家市场,采取种种手段使发展中国家取消政府对经济活动的调控,公开支持某种政治安排,以利于增强他们影响这些国家政府的能力。
第二,没有接受国际金融组织调整性计划的国家,为了摆脱危机,制止经济停滞和衰退,促进经济发展,或者为了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推动本国经济跃上新台阶,都在进行程度不一的调整和改革,其共同点都是重视市场机制,这就必然要求放松规制。而且,事实上,许多国家财政的日益枯竭已使它无力维持一个全面干预的政府。
第三,发达国家政府改革对发展中国家具有的示范效应。
(五)行政规制的趋势和经验总结
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世界各国政府的职能或早或晚、或快或慢都将发生变化。政治统治、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是政府行为方向和基本任务的三大方面,也可以理解为三大职能。政府职能的转变具有如下的含义:随着时空的流变,政府职能结构的重心从一个职能转向另一个职能。同时,其他职能并不消失,而是共存,也不产生另外相同层次的新职能。综上所述,世界范围内兴起放松规制是规制改革的宏观背景。经合组织通过对成员国规制改革的总结和分析,认为一国的规制改革一般经历三个阶段,即放松规制阶段(Deregulation),规制品质的改善阶段(regulatory quality improvement)和规制管理(regulatory management)阶段。但这三个阶段不是相互独立和封闭的,而是根据某一国家的具体情况或者按顺序推动,或者两个阶段或三个阶段同时进行。
20世纪70年代开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发起了一场以放松规制为主要内容的规制改革运动。放松规制的主要内容,简单地说,就是在市场机制可以发挥作用的行业完全或部分取消对价格和市场进入的规则,使企业在制定价格和选择产品上更多的自主权。西方国家放松政府规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自二战以后,多数西方国家实行了国有化政策,而国有企业的效率和凯恩斯主义的过度政府干预招致了越来越多的批评;二是可竞争市场理论的发展,使得自然垄断的规制政策发生了变化;三A-J效应与政府规制失灵,及政府规制的巨大成本招致了强烈的反规制运动;四是由于技术的发展,使得自然垄断的边界发生了变化,出现了产业间的替代竞争,使传统的规制政策与手段失去了现实的必要性。
西方规制改革的经验表明,放松规制并不意味着所有规制措施的终结。一方面,西方国家在放松对自然垄断行业的经济性规制的同时,社会性规制领域的环境保护、消费者保护、产品质量、工作场所安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政府规制,不但没有放松,反而得到了加强。另一方面,即使在自然垄断领域放松进入规制,引入竞争因素,也仍然保留了价格规制等多种规制制度,并以激励性规制方法对传统规制方法进行改良。放松规制的主要举措是:通过规制清理、废除不合理的规制,进行总量控制;对行政流程进行改造,简化行政程序,减少繁文缛节等。该阶段改革的目的是,降低社会承担的规制成本,减少各类行政腐败和降低政府对市场的干预程度。但是,政府规制具有的不同性质决定了规制改革并不等于放松规制,根据国情和社会发展的发展特点,有些规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于是,各国的改革逐步进入规制品质的改善阶段。
总之,从世界范围看,二战以来,行政权力软化已经成为行政过程中引人注目的现象。[25]行政权力的软化,主要表现为政府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学会了与受到不利影响的个人组织交换意见,就行政决定的具体内容进行妥协性的谈判。这种妥协性谈判的制度性平台是从司法程序中引入的听证程序。美国、日本、西班牙等都是在这个时期通过行政程序立法建立了行政听证制度。[26]行政许可作为政府管制社会的一种手段,正是软化政府行政权力的一种制度性安排。它要求政府在作出是否同意许可申请的过程中,学会妥协性行使行政许可权。在行政许可决定之前,政府应当尽可能地多听听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后,无论是否准许申请,应给出另人信服的理由。政府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是以理服人还是以力服人,基本上可以作为判断其是否能够善治的标准。
四、转型时期中国政府的规制改革
正如美国著名的政治学家、行政学家彼得斯所说:“解除管制是否符合发展中国家和体制转换中国家需要目前尚不清楚。但可以肯定的是,在这些国家的政府中内部管制的色彩强烈。这些不仅抑制了创造力的发挥,而且在与人民打交道的过程中带来了很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