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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制之比较研究

  
  从美国的经济性规制改革中可以看出,规制改革中非常重要的一点是在自然垄断性行业不断引入竞争机制。从总体上看,一些传统上被认为是自然垄断的行业已不再被认为具有自然垄断的特性。如电信、交通运输业等。而某些自然垄断行业自身的发展以及对其相关的行业的发展,致使市场本身也发生某种变化,传统的自然垄断行业的垄断地位受到强有力的挑战。另外,自然垄断行业由于独家垄断造成的弊端和令公众不太满意的服务质量,受到越来越多的指责,每况愈下的经营效果也使政府难以摆脱沉重的财政包袱。所以,政府开始重新审视这些行业。经过深思熟虑之后,政府开始对某些自然垄断进行强有力的改革,并考虑在这些传统的自然垄断行业引入竞争政策。在引入竞争机制中,最明显的案例就是电信行业。从美国法院强制解散AT&T开始,美国电信业就步入了竞争的行列。目前,美国电信业已全部开放。美国的邮政服务虽然一级邮件业务是垄断的,但二级邮件、三级邮件和快递服务是开放竞争的。美国已有多个铁路公司在许多铁路上开展竞争。由于技术的发展使得某些自然垄断行业的部分自然垄断消失,如在电力行业,电力输送和分配是自然垄断性的,但发电不再被认为是自然垄断的。天然气行业就是如此,其生产是竞争的。可以预期,技术革新还会使更多的自然垄断行业充满竞争。[17]

  
  (2)规制的正当化理据

  
  在美国,规制的正当化理据最重要的来自市场失灵和其他缺陷。根据功能对制定法进行分类[18]大致有(1)市场失灵:许多制定法都是为了回应新古典经济学所理解的市场失灵,如垄断,集体行动难题、协调难题和交易成本;(2)垄断:《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通信法》、《天然气法》。(3)集体行动的难题:个人的理性导致集体的非理性,公共品搭便车,需要政府规制,看似践踏了私人选择,实际上却使人们获得了自己想要的,而若没有政府帮助,就无法实现这种结果。协调难题:私人自行解决只会造成混乱和无秩序,但通过政府对私人行为的安排却可以满足这些愿望。如联邦政府或州政府对航空或汽车交通的规制。这里,规制不是要迫使人们做他们不想做的事情,而是通过强制来使他们能够做他们想做的事情。(4)信息不充分:安全、健康领域,如《职业安全和健康法》、《食品和药品法》、《消费者产品安全法》、《核能法》。(5)外部性:私人市场不会充分考虑外部成本,这些成本无法通过市场运作被“内化”给雇主,所以需要政府规制。如政府对麻醉剂、能源使用、环境、核能以及退休金计划等事项的控制。(5)公益性再分配:许多制定法的目的是要将资源从一个集团再分配给另一个集团,受益集团对相关资源有合法的权利主张。如《社会保障法》、《食品券法》等。但是,常有争论认为:通过规制实现再分配的努力容易伤害到那些境况最差的人,效果往往出人意料甚至是适得其反,如房租控制和最低工资法。房租控制可能是使人们不再愿意对住房市场进行新的投资,减少市场上的住房供应,这可能更加有损于弱势群体等。

  
  (3)社会规制产生的背景

  
  社会规制是在美国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众所周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在很短的时间内从军工生产迅速转向了和平时期的生产,从20世纪40年代后期开始,美国经济享受了约30年的持续经济增长,并保持了价格的稳定。

  
  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美国设立了许多有关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社会规制机构,如美国环境保护委员会(EPA)、全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消费者安全委员会(CPSC)、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局(OSHA)和原子能管制委员会等。当时的社会规制政策过分地依赖专业知识,规制程序和制度设计还不成熟,复杂的外部性和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高昂的社会成本也使其受到很大挑战。对于社会规制机构的早期运作存在着相当的争议,人们对其预期很高,但是所期望的绝大部分潜在获利没法实现。国会议员和专家们经常预言以微笑的成本以便能获得极大的安全收益,但这些预言却常常忽略个人选择所起的作用。例如,当企业被强行要求保持更加清洁的空气和更加安全的工作环境时,无疑提高了企业活动的私人成本,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它又降低了生产率的增长速度。当企业遵守社会规制政策的代价较高时,企业就会产生忽视规制的激励。对于消费者而言,他们也许会选择忽视社会规制政策的态度,如私家车驾驶员不系安全带。还存在着对增加的社会规制政策的顽固抵制行为,不断增加的社会规制控制了原本由企业自主进行的决策,而许多错误设计的规制成了企业强烈反对和嘲讽的对象。经过一个时期,社会规制机构的作用才逐渐被接受,并成为联邦规制机构作用的一部分。在布什政府执政期间,继续推进了规制改革。1990年国会通过了新的《清洁空气法》,这表明:在经济规制放松的同时,社会规制加强了。克林顿政府期间,规制改革进入了审慎推进的新阶段。规制改革成为“重塑政府”的组成部分,总统要求对规制改革政策作经济收益—成本分析。国会通过了一些有重要经济意义的法案:1995年的《托管改革法案》;1996年的《小商业规制执行公正法案》;1997年的《修正的奥姆尼波斯拨款法案》。1997年9月,管理和预算办公室首次向国会提交政府规制活动的收益成本分析报告,报告肯定了美国规制改革以来的成果,认为在多年的规制改革后,除少数的规制政策外,现行的规制政策基本上是合理的和必要的,目前不需要对现行的规制政策进行彻底的改革,只须取消少数影响市场效率的法律和法规。

  
  (二)日本、英国和韩国、法国规制改革

  
  1965年到1970年期间,社会性和经济性规制大大增强,行政机构和政府部门被授予广泛的裁量自由。根据公共利益理论,法院通过司法审查可以约束裁量权的行使,使其服务于相关立法所追求的公益性目标。在行政裁量性规制的同时,也逐渐更多地依赖自我规制,尤其是在金融和职业服务领域。[19]

  
  持有干预主义意识形态的人开始怀疑,现有的正式的法律构造能否足以实现规制体系所宣称的公益目标,而与之相伴的还有对这些规制体系的实践成效的失望。如何解释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以及所宣示的公益目标与实际绩效之间的差异?其中一组答案集中于所谓的“技术性”失灵之上:达成公益目标之方式上的专业技术和预见能力的不足。因此,政策分析不佳可能是由于信息的缺乏,或未能预见规制工具重要的副作用并合理予以预防。这在出现重大事故和危机事件引起了公众的普遍关注并进而要求政府和国会迅速采取应对措施时,尤其可能发生。另外,合理的规制设计也可能因执行不力而失效。

  
  世界范围的规制改革背景。20世纪的后半期,尤其是70年代以后,随着政府干预经济失败,尤其是“规制失灵”的出现,对政府规制进行反思和改革的潮流开始掀起。规制改革的内容,以放松规制为主。20世纪70年代后,以美国、日本、英国等主要国家为中心,对电信、运输、金融、能源等许多产业领域,都实行了放松规制。

  
  (1)日本的规制改革

  
  日本政府成立临时行政调查会推行行政改革,改革涉及行政组织的撤销与合并、公营公司的民营化、养老年金制度的改革等广泛的改革。临时行政调查会首先建议在对日本电信电话公司民营化时,要相应地在电信产业中引进竞争;其次建议,对银行、财产保险、货运、石油业、酒类销售及蚕丝采取放松规制措施;再次,建议放松有关检查审定制度、基准认证制度、资格审定制度等社会性规制。政府接受了这些建议,在两百多个项目实施了放松规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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