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机制是对规制者试行规制的最有效的机制。通过法律,既规范受规制者的经济行为,也规范规制主体—政府的行为,使任意干预企业、侵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受到法律的制约,使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受到法律制裁。
按照我们的定义,政府规制是行政机关依据有关的法规、对微观经济主体的市场行为所进行的直接控制、约束或规范。政府机关的这些行为可能直接干预了市场配置机制,也可能间接改变了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规制体制的目标模式应当是规制有据、规制有度、执行有力、裁决有方。
(1)规制有据
政府规制是以法律为依据的。规制有据的内在要求就是要确立:第一,是否存在政府规制的正当理由,或是否出现了需要政府出面来进行修补的市场失灵与违反社会公共价值体系的行为,即确立政府规制存在的经济的或非经济的正当性;第二,是否存在政府规制的法律根据,是否已建立健全了完善的规制法体系。
(2)规制有度
政府规制体制的目标模式的第二个内容是规制有度。由于政府干预的内在矛盾,必须明确政府干预的边界,政府不该规制的应予以放开,该由政府进行规制的,应当强化,即放松规制与强化规制并重。政府失灵是由于政府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采取了各种公共政策,并辅以行政管理和法规约束,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这些政策和法律的实施往往会出现事与愿违的结果,进而导致社会经济效率的低下和社会福利的损失。正是由于政府失灵的存在,所以人们就提出了政府作用的边界问题。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的基本职能是组织公共品的供给。因为事实上,在有些公共品的提供上,市场机制可能比政府机制做得更好。因而,对政府作用范围分层次进行限定就很有必要。
有学者提出对政府作用范围的三次限定,第一次限定,政府作用应严格限制在市场失灵的范围内;第二次限定,政府干预应限于能够修补的市场缺陷之内;第三次限定,政府干预应同样要遵循成本收益原则。政府制度安排的确立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必须根据一国在一定经济发展阶段上的收益成本比较,而且这种比较不仅针对政府本身,而且还应该与市场机制进行横向比较。当政府制度安排发挥所得收益与所费成本相比大于市场制度安排的功效,则在更大程度上发挥政府的职能。当政府制度安排发挥所得收益与所费的成本相比小于市场制度安排,则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3)执行有力
执行是政府规制的关键,无力执行的裁决或判决不过是一纸空文,而且还会损害政府的形象与信誉。我国现有政府规制结构庞杂、规制主体众多,许多企业行为受到多个政府部门交叉规制,使得规制机构大多在执法中缺乏权威和效率。
提高规制机构的权威性,保证执行有力,首先要真正实现政企分离,转变政府职能。政企分开的目的,一是打破行业垄断,建立公平竞争的微观基础;二是避免政企同盟对政策和法律制定的干扰,减少被规制者俘虏规制者的可能性或降低俘虏程度;三是使规制机构的行政执法更具权威和效率。以规制法为先导,建立法定的政府规制机构,同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规制机构的职责并赋予相应的法定权力,保证执法的权威性。这方面,英国的经验能给我们一些启发。如英国根据《公平贸易法》设立公平贸易办公室,根据《电信法》设立电信规制办公室,根据《煤气法》设立煤气供应规制办公室,根据《自来
水法》设立自来水服务规制办公室,根据《
电力法》建立电力供应规制办公室。
(4)裁决有方
在政府规制的研究中,常用的分析方法有三种:一是通过分析法律制定、政府规则以及法院的解释来揭示公法的结构与原则;二是通过分析政策合法化的途径以及政府干预市场的技术,以阐明现代政府规制的实际价值及其应遵循的规范;三是通过探讨区别于产业与市场活动的政府行为,来发现政府规制手段的局限性与优点,以完善政府规制的具体方式或措施,或者放松政府规制,或改革现有的政府规制体制。政府规制也是有成本的,规制制度的变迁,也许还是成本约束的结果。一般认为,规制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政府规制的直接成本是指规制实施过程中的组织成本,间接成本则可理解为是规制实施后所造成的效率损失。转型期政府对企业行为的规制,既表现为一种放松规制的过程,也表现为一种强化规制的过程。但在现实中,政府规制既存在着越位的情形,也存在着缺位的情形。因此,必须对政府规制进行改革。从国外的经验看解决规制中存在的问题的基本思路有两种,一是不规制或放松规制,即取消部分或全部规制条款,引进竞争机制;另一条是把激励机制引进规制,对规制进行改良。但放松规制的同时,对某些领域的规制也进行了强化。
三、行政规制比较:各国规制改革的经验
在行政国的条件下,由于帕金森定律的作用,行政人员增加,行政机构膨胀,机构之间、办事人员之间互相推委、互相扯皮以及人、财、物的大量浪费。[15]当行政国家异化现象出现以后,行政权行使的成本会成倍的增加,以至许多优秀人才的精力、才华并非用于事业,而是用于处理机关人与人之间各种复杂关系;国家财政税收大部分不是用于经济文化建设,而是用于公职人员的开支。基于行政国家的种种弊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英、美等国家掀起了以放松规制为核心的行政改革运动。[16]在这场宏大的行政改革运动背后,是一系列资源和利益的重组所带来变革信号。如市场化过程国家权力边界逐步萎缩、法治化过程中政府行为日益受到规则的限制、现代化过程中权利意识和权利主张盛行、全球化过程中政府治理渐趋接受世界通行的准则。美国、日本、英国等主要国家,对电信、运输、金融、能源等许多产业领域都进行规制改革,积累了丰富的规制改革的经验和教训。对这些国家的规制改革进行比较和研究,可以启迪思路,有助于我国政府转变政府职能,构建完善的政府规制体制,规制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市场经济秩序,提高市场经济效率和国家竞争力。
(一)美国政府规制改革
(1)经济规制的主体
美国过去由议会和法院进行规制,现在则是由独立委员会为规制的主体。规制委员会是由各机关独立出来的行政委员会,由5-7名中立的委员组成,委员会下设担当行政事务的秘书处和反映消费者意见的听证会等组织。规制委员会又分为对跨州服务事业进行管理的联邦规制委员会和只对州服务事业进行管理的州规制委员会。联邦委员会主要有:州际商业委员会,负责铁路、卡车等的运输业;联邦电力委员会,负责电力运输业;联邦通信委员会,负责电信,广播业;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证券市场;联邦航空委员会,负责航空业。州规制委员会主要以公共事业、运输、通信为对象,其组织上大体与州际规制委员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