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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融结合及其主要法律形式论析

  
  3. 银行在企业中投资和对企业广泛的人事参与

  
  以德国为例,根据法律规定,银行可以在工商企业中持股,只要其控股投资的比例不超过银行自有资本的50%即可。1992年底,德国银行在工商企业参股金额高达660亿马克,相当于自有资本的近29%,[60]且持股银行较为集中,即主要由三大银行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和商业银行所拥有。这样,德国银行在企业持有较大股权,并拥有超越股权以上的更多的投票权,因为大量的委托投票权是德国银行参与企业决策的重要依据。[61]银行基于股份和投票权以及委托投票权,向企业派遣大量监事,参与企业决策,取得企业控制权,所以人事参与是德国银行取得工商企业控制权的直接表现。

  
  4.广泛的集团外部相互持股

  
  全能银行具有广泛的集团外部相互持股结构。[62]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1)全能银行和自身股东相互持股。例如,德累斯顿银行集团的主要股东为安联保险公司(安联持股22%),但是与此同时,德累斯顿银行集团也持有安联保险公司10%左右的股份。正是依靠这种集团外部的相互持股结构,德国银行业在世界银行体系中独创了“整体金融服务”的经营理念。( 2)全能银行能够直接或间接地持有非银行部门的债务类有价证券和股本类有价证券,并作为股东代理机构,参加非银行部门公司的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

  
  (三)全能银行的形态

  
  全能银行可以分为经营风格不同的两种形态的经营模式:金融控股型全能银行和内部综合经营型全能银行。[63]

  
  1.金融控股型全能银行

  
  是指能够在一个窗口为客户提供两种以上的金融服务的金融控股公司,[64]其主要内涵有:首先,它能够利用一个综合服务平台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多功能的金融服务。

  
  第二,金融控股型全能银行本身是一个金融机构,而无论它是以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或证券公司)还是保险公司等为主业,还是被金融机构控股、被非金融机构控股或是被管理集团控股。

  
  第三,金融控股型全能银行能够控股足够的金融机构子公司为客户提供多功能金融服务,而无论它所控制的子公司中是否包含有非金融机构。

  
  2.内部综合经营型全能银行

  
  相对于金融控股型全能银行来说,内部综合经营性全能银行最重要的标志就是内部金融服务部门的一级法人管理,按金融服务产品、业务和职能划分部门,对各部门进行集权式管理的公司结构。[65]它以公司总部与各分部门管理者之间的分权为特征,也可以是一个集团公司。其最高领导机构中有三个组织实体,即股东大会、监事会和董事会,每个业务部门都设有自己的管理层,有几名高级管理人员处理日常事务,还有至少两个集团一级的高级主管担任领导。德国全能银行采取的就是这种形式,所以也称综合银行。

  
  五、产融结合的法律形式之四:混业企业集团

  
  混业企业集团也可称之为混合企业集团,简称混业集团,与混合联合企业比较接近,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发达国家出现的一种独特的跨部门跨行业垄断联合组织。[66]混合联合企业在当代西方经济学界,除指企业的混合合并外,还指通过合并实行广泛多样化经营的企业组织。而混业企业集团一般指在不同业务领域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群体,且其中至少有一个公司从事银行、证券或保险三种金融业务中的一种业务。[67] 二者在概念上的差别不大,仅以跨业是否涉足金融业而界分。混业企业集团实际上是工商产业与金融业的混合合并之产物,所以其在对产融结合限制较少的欧洲较为常见,我国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产而融”和“由融而产”的跨业合并越来越多见,混业集团中的工商企业在各国一般不受监管,我国产业资本占主导地位的混业集团在法律上不属于金融机构,意味着这种类型的混业集团整体上游离于金融监管,这给监管当局监管集团内的金融机构造成困难,形成风险积累[68]。所以作者主张“由融而产型”混业集团当无异议归为金融机构,且把“由产而融型”混业集团一定条件下认定为金融机构,以避免金融监管真空现象持续下去;同时将企业集团纳入反垄断法之经营者经济力集中规制范畴。[69]这些内容将是文章重点论证的问题,留待后文详述。至于混业集团与金融集团的关系,作者认为,混业集团是上位概念,混业集团既可以是工商产业主导合并金融机构形成,也可以是金融机构主导之下合并工商业组成,而金融集团一般仅指“由融而产”这种产融结合模式或者金融业当中不同业务的综合经营模式。与典型的产融型企业集团比较,混业企业集团主要是工商企业主导的企业集团,集团内有金融机构,但在集团内不占主导地位,如资产规模小和机构数量少,以及在行业内的影响不大,而且金融机构与集团内企业是相互持股,而不是被集团母公司控股,不属于典型的产融型企业集团。但是只要在这类企业集团内由工商业母公司控股金融子公司或者与金融机构相互持股,就应该认定其属于产融结合型企业集团了。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发达国家60年代的第三次合并浪潮最主要特征就是企业普遍实行经营多样化组成混业集团,即广泛渗入与其原来经营业务很少或毫无联系的产业部门,而且很多采用合并或控股现成企业的方式向其他部门扩张。这股浪潮最先在美国涌起,以后逐渐波及西欧各国和日本。企业实行经营多样化有各种各样的动机。主要是:①原来经营部门的市场容量已达饱和状态,或生产集中和垄断程度已经很高,便把积累的资本投向其他部门以获取高额利润;②适应市场供需的变化,减少风险,获得稳定利润;③战后科技进步使产业结构不断变化,把资本转向新兴部门或利润率较高的部门,以确保投资安全;④合并现成企业,迅速扩大企业的经济力量,增强竞争能力;⑤买进卖出企业,进行投机性投资,谋求财务上的利益。企业实行跨部门扩张有两种形式:一是传统的康采恩,为了适应市场变化或谋求投资安全,收买一些与经营部门很少或并无联系的现成企业,或自行创建新企业,但并不改变它经营的主体部门,形成多样化康采恩。例如,美国钢铁公司除生产钢铁外,还经营机器制造、化工等部门。这些部门中的企业,有的是合并来的,有的是自己创建的。二是大企业为了迅速扩大其经济力量或谋求财务上的利益,大批收买或控股毫无联系的现成企业,形成杂烩式的联合公司或混业集团。最初实行经营多样化的是大型工商企业,到了80年代末90年代大型金融企业也通过合并或控股开展多样化经营,如兼营银行、证券经纪、信托、保险以及多种非金融工商业务,形成金融混合联合企业或金融集团[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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