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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融结合及其主要法律形式论析

  
  2.金融控股公司的类型

  
  金融控股公司最基本的分类就是依据其是否从事金融业务的经营或者仅持有股份支配管理个子公司之不同可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事业控股公司两类。[51]前者又称投资控股公司(Invest-holding Company),本身并不经营事业和从事具体业务,仅持有子公司股份而专门行使股东权,由其旗下各个金融和/或非金融子公司负责事业经营。后者也称营运控股公司(Holding-operating Company),母公司除了持有各个金融和/或非金融子公司股份外,其自身尚有经营事业,包括金融业或工商业。如果母公司主要经营保险业,则构成保险控股公司;如果母公司主要经营工商业,则在我国就不属于金融机构,不受金融监管机关的监管。[52]

  
  根据金融控股公司对子公司股份占有的比例又可分为完全控股公司和部分控股公司。前者是指被控股的子公司之股份全部或绝大部分被由控股母公司所持有,母公司对子公司有较大的控制力与支配权,我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立法规定的金融控股公司就属于这种类型。[53]后者是指被控股公司的股份并非全部或大部为控股公司所持有,相当部分股份被其它公司持有。在股份分散化情况下,金融控股公司控股子公司25%以上的股份也可以达到控股的目的。

  
  还有一种划分,就是根据金融控股公司自身以及通过控股子公司,其经营范围是否涉及非金融业务,可以将其划分为综合经营型金融控股公司和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前者是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综合经营的产物,后者是金融业与工商业跨业经营的载体[54]。对于本文而言,这是最有实质意义的划分。

  
  另外,还可以根据母公司控股的子公司是否在同一个行业进一步将其分为同质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所属子公司在同一金融行业)和异质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下属子公司分属不同金融行业或跨金融和非金融行业)。这种划分主要是学理意义上的,因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立法不承认同质金融控股公司。我国在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情况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可能会出现同质这种情况。[55]

  
  3.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

  
  我国目前还没有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更没有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Financial-holding Company of Integration of Industry and Finance)相关规定。其法律地位尚不明晰,学界对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较少定义,也远没形成统一的认识标准。在金融业发达国家,由于各国金融市场环境、金融经营体制和金融监管立法的差异,也无法达成统一的界定和认识。鉴于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产融结合的重要形式,是本文主要研究对象,对其进行法律界定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上文对产融结合和金融控股公司的分析,根据现阶段我国产融结合领域金融控股公司主要是产业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现实,[56]作者将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界定为:以产业资本为主导,主要以股权为纽带,控制性控股或者参股两个以上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的金融企业集团。如下图:

  

  
  (三)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特征

  
  在对本文研究对象考察的基础上,对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的特征加以探讨,鉴于我国法律对银行投资实业的限制,目前在我国出现的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还是以产业进入金融业为主,因此其特征如下:

  
  首先,集团控股、整体混业,建“隔离墙”(China Wall)、法人分业,财务并表、各负盈亏、合理避税是金融控股公司的特征,同样适用于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

  
  其次,由产业资本发起,跨产业与金融两大行业混业经营。由经营产业资本到兼具控股经营金融行业或参股获取收益。[57]

  
  再次,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产业与金融企业间的联结以股权为纽带,虽然现代企业间的控制联结手段有共同协议、人事兼任、信息共享、技术开发等各种方式,但最具法律意义的现代企业集团则更注重以股权为联结的纽带。

  
  最后,金融控股公司对集团内部两种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达到控股地位,控股的方式包括间接控股和联合控股,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等。与一般金融控股公司相比,产融结合型金融控股公司最大的区别就是其由产业资本发起继而形成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点。

  
  四、产融结合的法律形式之三:全能银行

  
  (一)全能银行的概念

  
  全能银行(Universal Bank)源于荷兰,成型并成名于德国,流行于法国、意大利、奥地利、瑞士等欧洲大陆国家,英国也受到波及,成为欧洲主要的现代银行体制。根据德国《银行业务法》,全能银行的经营范围是:存款、贷款、信托、证券、保险、金融租赁等所有的金融业务,银行本身可以直接兼营证券业务,但经营保险、信托等其它业务则需设立银行子公司为之。[58]根据是否具备投资非金融实业的资格,全能银行可进一步分为一般全能银行和特权全能银行。[59]一般全能银行从事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等金融业务;特权全能银行除金融业务外还可以向一般工商企业投资,并通过拥有股权、代理投票权和派出董事代表等方式控制一般工商企业,是典型的产融结合。全能银行首先是金融中介(相对于金融市场),其次是集多种金融业务于一体的金融综合经营联合体或金融集团(Financial Conglomerates),再次是意味着产融混业经营。所以,全能银行有三种不同的含义:全能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全能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全能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非金融公司股东。德意志银行与英国汇丰控股集团都是全能银行。

  
  (二)全能银行的特点

  
  1.融资范围的广泛性

  
  全能银行的融资范围从传统的营业资金贷款到私人债券、国际债券及各类股票发行,服务对象面向社会所有行业,包括贸易、工业、各种类型的公司、个人和公共部门。无论全能银行的组织结构是什么样的形式,其本质特征只有一点:能利用一个综合业务平台为客户提供高效率、一站式、全面的金融服务。

  
  2.业务领域的充分多元化

  
  从业务范围看,全能银行自身可以涉足金融领域的任何业务,不仅包括传统商业银行的存、贷、汇业务和投资银行的债券、股票发行以及各类证券、外汇、贵金属交易、项目融资等业务,而且可以进行保险、抵押、证券经纪、基金等资产管理、咨询以及电子金融服务等所有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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