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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融结合及其主要法律形式论析

  
  (三)产融结合及其结合组织的基本法律特征

  
  1.产融结合组织即产融型企业集团由多家金融机构和非金融子公司组成,但金融业一般成为集团的主营行业。

  
  这个特征体现了产融结合型企业集团的较强的金融特性。如果一家控股公司中金融机构为数不多,而且金融资产总规模不大,则难以体现产融型集团[23]的性质。集团的母公司控股有金融机构,可以认定为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但如果整个集团内所控股的子公司是非金融性的工商企业,那么集团的产融结合性就不明显。如国际上有一种工商企业主导的企业集团,集团内有金融机构,但在集团内不占主导地位,如资产规模小和机构数量少,以及在行业内的影响不大,而且金融机构与集团内企业是相互持股,而不是被集团母公司控股,国际上一般称这种集团为混合企业集团或财团,而不属于典型的产融型企业集团。但是只要在这类企业集团内由工商业母公司控股金融子公司或者与金融机构相互持股,就应该认定其属于产融结合,所以工商业也可能成为产融型企业集团的主营行业,如我国宝钢集团和日本丰田汽车集团就是典型的“由产而融型”产融结合。[24]

  
  2.产融结合型企业集团一般规模庞大,影响力强,容易形成市场垄断力量。

  
  由于产融型集团内有多家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集团总资产一般要远大于一般独立的金融机构和工商企业。且集团内所有金融非金融机构在集团总目标下协调运作,可以产生1 + 1 > 2 的协同效应,所以集团在经济金融运行中的影响往往也大于一般独立的金融机构。但这种影响对于集团本身和宏观经济金融具有正负两方面的效应。如果集团制度基础不健全,负面影响往往难以控制。同时,由于产融型集团的规模庞大,影响力强,集团的扩张极易形成经营者过度集中,形成市场垄断力量,其运营往往导致垄断限制竞争或妨碍市场有效竞争。

  
  3.产融结合是金融业和工商业跨业经营即产融混合合并(Conglomerate Merger)的产物。

  
  产融结合不完全等同于企业的横向合并(Horizontal Merger)和垂直合并(Vertical Merger),即不完全是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公司之间的合并,也不主要是互为供应商的经营者的集中,而主要是在一个集团企业即控股或控制公司之下多个金融与非金融法人企业跨业经营组成的混业公司群体。[25]各企业间通过相互持股、共同被控股以及人事兼任等各种方式形成紧密联系、拥有共同利益、彼此影响重大的以金融企业为龙头或者由工商业控股的企业集群,协同提供多种经营或多元服务。所以各国对产融结合的反垄断规制不象对待横向合并那么严厉,主要根据潜在竞争理论对这种特殊的混合合并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具体对待。

  
  4.产融结合经济实体从事的往往是跨地区、跨国界进行的融合、多元化金融业务。

  
  产融结合实体(企业集群或称企业集团)中各金融实体所从事的业务主要是或全部是金融业务,而且金融业务必须在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业务中选择不少于两种,即产融结合的集团中应该有银行子公司、证券子公司或保险子公司等实体。另外,该实体中还不同程度地经营非金融业务,如工业、商业、不动产投资及贸易、建筑和运输等活动,形成完整的产融结合集群。产融结合的多元经营目的是各业务间高度互补和金融资源共享。产融结合组织提供多元金融服务是为了满足客户的综合性金融服务需求,从而最高效率的扩大客户资源,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集团内部各业均有自身的业务优势和客户集群,在集团的高度整合下协调运作,发挥团队优势;集团内部的子公司均为独立的法律存在,在自身的前期积累中储存了大量的优势金融资源,在集团的范畴内,资源共享。产融结合的多元化和跨国性经营一方面有利于协同效应和规模经济,另一方面给金融监管和反垄断规制带来挑战:一国的国内的金融监管要改分业监管为一元化监管,[26]并注意和反垄断规制的协调;国内监管和规制还要处理好与国际金融监管和反垄断规制的接轨和协调。

  
  5.组成产融结合的企业集团内各法律实体之间一般存在股权联系。

  
  金融母公司、各种子公司、附属公司及其他实体通过各种复杂的控制关系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构成产融结合企业集团的整体。企业集团不具有法人资格[27]。股权联系是指集团中的成员以多数控股或有效控股的方式形成相互间的所有权联系,从而使各成员的经营行为和风险、责任能在整体上保持一致。股权联系的方式可以为控股、参股、共同被控股和交叉持股等。我国目前已经大量出现商业银行与工商企业的相互参股,如上海橡胶轮胎集团、长江计算机集团等28家企业集团向交通银行入股,占该行股份数的50%以上。同时,交通银行也向宝钢集团投资入股。这种股权关系的存在既说明企业集团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又说明集团内部各成员有自己的利益,所以相关法律要防止集团内部不当利益转移和非法关联交易。

  
  6.产融结合组织在反垄断法上一般应看作是一个经营实体。

  
  产融结合是在产业资本或者金融资本集中到一定程度的基础上出现的,其一般是以大型工商企业或大型金融企业为核心,自然具有垄断性。产融结合组织是由一个核心企业即控股公司或实质控制公司及其所控制的附属企业组成的市场力量强大的企业集群即企业集团,其成员一般是其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然而作为结合载体的企业集团在公司法证券法上不具有法人人格。但是这并不妨碍企业集团作为统一行动和具有共同利益的主体从而在反垄断法上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28]换而言之,产融结合组织在反垄断法上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完整的市场主体和独立的市场经营者。这一点在反垄断法具体运用中非常关键。

  
  产融结合一般在法律形式上可以划分为金融集团、金融控股公司、全能银行和混业集团、财团型企业集团等五种类型。

  
  二、产融结合的法律形式之一:金融集团

  
  (一)金融集团的法律含义

  
  金融集团(Financial Conglomerates)是欧洲许多国家实施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跨业经营的主要形式。欲了解金融集团,必先从企业集团入手,因为金融集团实际上是金融企业集团或金融控股集团的简称,[29]至少这三个概念在很大程度上和较大范围内是可以通用的。[30]金融集团是企业集团的一种具体形态,企业集团的一般概念和基本特征可以适用于金融集团。国内外对企业集团的研究已经比较成熟,对企业集团的定义一般为:企业集团是多个法人企业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通过资本等联系纽带,以实力雄厚的企业为核心,组建的具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及多种经济功能的大型法人企业联合体。企业集团最本质的特征有两个,一是具有多个平等的法人实体经过资本等联系起来的,具有集团共同利益的实体,因而集团内的每个企业是集团总公司或母公司、核心企业的子公司;二是具有核心层,一般就是指母公司,其它特征一般都是在此基础上的延伸,如层次的多样性,即是基于控股、参股、协作互惠协议或人事兼任在核心层基础上延伸出紧密层、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三是集团功能的多样性,这是因为企业集团本来就是纵向一体化的垂直并购或不同经营领域的混合并购形成的,不同的行业本身就会使集团功能多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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