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经济学现在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理论体系,显得很松散,如何才能形成一个统一的理论框架?新法律经济学的一个最显著的特征,就是经济方法在越来越广泛的法律领域里的应用,但是这种倾向除了制造了疆域更为广阔的“经济学殖民地”以外,法律经济学很难有独立自主的发展的余地。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律或法学对经济学的影响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可能与法律本身缺乏“自主性”有关系。法律不会自动地从经济生活中产生,它与政治过程、社会风俗、习惯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公共选择学派和制度分析学派虽然试图在更广泛地视野下考察法律和经济过程之间的关系,如政治选择、宪法规则和权力等,但是它们本身也缺少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这说明,法律经济学要形成一个统一的理论框架,还需要从其相邻学科如政治学、社会学、哲学中汲取营养,并且最终用经济学来整合它们,这显然还需要一段时间的探索。
2.主流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非常推崇分权化市场在资源配置效率中的魔力,他更加强调私人财产权的流转效率,即财产权的有效率利用的关键在于各种生产资源能通过市场交易流向对该资源评价最高、最具有能力使用该资源的资源使用者。这种“强者为王”的逻辑必然冒犯法律公正论者的基本信仰,因为,在波斯纳的世界里,法律价值几乎已经淹没在经济价值的海洋之中。由此看来,如何协调公平、公正和效率之间的关系,是法律经济学在其进一步发展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3.法律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究竟是内生于经济过程还是外生于经济过程的?是自生的还是创设的?是法律决定经济还是经济决定法律?
4.法律作为秩序治理资源的一种模式,与伦理、道德、习惯等非正式规则之间的关系如何,是互补关系还是互替关系抑或兼而有之?如何使其在秩序治理过程中和谐相处?法律秩序仅仅是一种秩序状态,由人与人之间的长时期交往、互动过程中形成的伦理秩序的生命力或许更长久、历史更久远,因为,我们从社会人类学的研究中能够发现,在那些没有国家和法律的社会里,人们能凭道德、习惯的力量获得合作秩序。即使在现代法治社会里,法律的治理范围也仍很有限,并且成本很高。法律和道德应该在未来的法律经济学研究中统一在同一理论框架之内,而二者统一的基础就是“合作秩序的治理”,也就是说,“合作秩序”应该成为未来的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以上问题表明,法律经济学仍然很年轻,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保持这些“问题意识”将会使法律经济学在其发展道路上更有方向感,而本文正是在引导这种“问题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