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制经济学派。该学派对主流的法律效率论和分权化的自由市场能够导致资源最优配置的理论表示怀疑。他们认为现实中的市场存在种种“市场失灵”,应该用包括:
反垄断法、税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害法、医院卫生法规(药物管理法)、公用事业法规(电信法、
铁路法、
邮政法等)、
环境保护法等等这些法规和政策措施,来纠正诸如公共物品、自然垄断、不完全竞争、信息不对称、外部性、风险性等市场本身不能有效解决的问题。政府可供采取的方式有价格限制、数量限制和经营许可证制度等。该学派在分析法律规制的经济理论时有以下几个思路:(1)将规制看成经济体系之外的外生变量,将政府看作代表公共利益的外生机构,从而解决不能靠市场机制将外部性内在化的“市场失败”问题,如:佩尔兹曼(Sam.Pelzman,1976)就认为政府规制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础的,法律规制应满足消费者和生产者对总剩余最大化的需求;日本的著名产业组织理论家植草益(1990)以资源配置效率为基调,兼顾公正、公平等因素考察了日本的电力、煤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和电气通讯等产业的规制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纠正“市场失灵”的法律措施。(2)将政府规制视为经济系统的内生变量,法律规制本身也就成为一种商品,由利益集团之间以及政府、立法者、司法者之间的博奕结果决定,但是政府规则很可能会有利益偏向。持这个思路的代表人物是斯蒂格勒(1971)。(3)反托拉斯法的经济学分析。传统的反托拉斯法经济学分析着重从“市场结构—企业行为—经济绩效”范式出发,运用竞争均衡模型分析企业行为和效率(Mason,1964;Bain,1972),认为垄断会造成过高的垄断定价,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新的反托拉斯法经济分析则更注重法律规制的效率,他们从效率最大化角度分析传统范式的缺陷,认为反托拉斯法目的在于保护竞争而非保护竞争者,不是要全部禁止垄断而是要禁止那些以固定价格为最终目的的垄断性兼并(Posner and Esterbrook,1981)。反托拉斯法经济学在最近10年里又获得突飞猛进的发展,交易费用和契约分析(威廉姆逊,1987)、博奕论和策略行为分析(Holt and Schefman,1989)等新方法的引入,使法律规制经济学吸收了产业组织理论、应用微观经济学中的最前沿理论,所有这些研究进展表明,反托拉斯法是一把“双刃剑”,其规制效果是极其复杂的,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