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律经济学:理论流派与反思性评论
张建伟
【摘要】本文探讨了新法律经济学发展的历史背景和几个主要理论流派,并对其作了反思性评论,指出法律经济学目前还缺乏一个明确的研究对象和统一的分析框架,在价值观和方法论上也存在一定问题,还需要更开阔的理论视野。最后,本文指出新法律经济学应以“合作秩序”作为研究对象,进一步拓展其理论框架,以及一些需要进一步思考的几个问题。
【关键词】新法律经济学;理论流派;发展趋向;问题意识
【全文】
一、法律经济学运动和新法律经济学的勃兴
法律经济学作为一门交叉学科,无论在法学领域,还是在经济学领域,都已构成引人注目的学术景观。其发展速度之快、学科交叉之成功,对理论和现实的影响力之大,思想之活跃、开放,都非其它交叉社会科学能比。作为一种众人瞩目的“学术现象”,它不仅反映了一门新学科的形成和发展壮大,更体现了20世纪末各社会科学之间的交叉与融合的趋势,也预示了21世纪社会科学大综合时代的到来。现代法律经济学理论的集大成者波斯纳将法律经济学在其短短20余年发展历程中所取得的成就和影响称为“法律经济学运动”(波斯纳,1987),实际上是在揭示法律经济学无论在活力和张力上都已初步显示其生命力。那么,为什么要对法律进行经济学分析呢?
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法学家对经济分析的垂青,来自于他们对正统的法律家的“法条主义”作风的不满。他们认为“法条主义”者往往将法律视为当然或自主的体系,他们玩弄的往往是从概念到概念的文字游戏,在法律的弹性空间里寻找“创造性”的解释,带有很大的主观性。“这种研究法律的方式,从一开始就单刀直入,将法律制度的结构和法律主要规则视为理所当然,把不同时代所决定的判例全部当作似乎是昨天决定的(而不是将旧的判例视为历史的结晶)”(波斯纳,中文版,1994)。这就使法律失去了外在的视角,法律学术也就会流于一般化。美国著名法学家波斯纳指责正统的法律学术著作不具创造性,而且过分注重词章和雄辩,“狭隘地集中于教条问题,论述于联邦最高法院最近期的决定,专注于细小的短暂的区别,而不是大胆的科学的和描述性的著作,学术界没有产生出法官、律师和立法者为操作一个现代法律体系所需要的知识。”(波斯纳,中文版,1994)。这种指责并不过分,无论是法律理想主义还是从概念到概念的法条主义,都将面临日益纷繁复杂的经济现实的挑战。早在19世纪末,美国大法官霍布斯就曾预言:“法律研究的未来属于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而非属于研究‘白纸黑字’的律师”(Holmes,1897)。他的预言已经在当代得到了有力的回应,当代经济学家将他们的研究触角延伸到法律领域,并结出了丰硕的理论研究成果。